索 引 号: | jnsytx/2021-18804 | 主题分类: | 工商,综合政务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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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鱼政办发〔2021〕5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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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工商,综合政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机关: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鱼政办发〔2021〕5号 |
有 效 性: | 0 |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鱼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台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 县红黄蓝牌及“两榜”考核奖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19个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牵头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涉及指标根据国家、省、市评价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条 按照省、市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和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市、县营商环境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确定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涉及部门(单位)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 处罚情形、方式
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不力,成效不明显,以及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省、市营商环境评价中,对全省排名60名(不含)之后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牵头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上“锤炼榜”;对全市排名后5位的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部门(单位),在年度综合考核中扣除30分(配合部门和牵头部门承担同等责任),并约谈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2、市营商环境评价中,对连续两季度因排名靠后亮黄牌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牵头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上“锤炼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被约谈后突出问题仍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门(单位),再提报上“锤炼榜”,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五条 奖励情形、方式
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得力,成效明显,以及工作到位,形成良好社会影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1、省、市营商环境评价中,对全省排名前20名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的牵头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上“奋斗榜”。对全市排名前3位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牵头部门、(单位)、责任部门(单位)上“奋斗榜”,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
2、省营商环境评价中,对全省排名前20名且在全市排名前3名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并报请县委、县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给予嘉奖、记功等奖励。
附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名单
附件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名单
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税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科技局、县文旅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鱼台县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大数据中心、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热线办、济宁银监局鱼台办事处、县金融发展中心、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民银行、国网鱼台供电公司、山东水发贤达水务有限公司、鱼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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