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7-31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规程》
和《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绩〔2020〕6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7-31
发布日期: 2020-07-31
发布机关: 济宁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规程》
和《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绩〔2020〕6号
有 效 性: 0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

工作规程》和《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

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

规程》的通知

济财绩〔2020〕6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进一步压实责任,提高评价质量,根据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规程》和《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财政局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管理,提高绩效自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以下简称绩效自评)是指市直各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资金使用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第三条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自评适用本规程。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自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对涉农等整合资金,没有明确到具体项目或专门用途的,一般不开展绩效自评;对明确到具体项目、有专门用途,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的,按照本规程开展绩效自评。

第四条  市直各部门本级和资金使用单位具体实施绩效自评工作,对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直各部门应按照绩效自评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绩效自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绩效自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绩效自评应覆盖市级预算项目支出。

(二)简便易行。绩效自评方法简单明确、易于操作。

(三)真实准确。绩效自评应当实事求是,内容完整规范、权重设置合理、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四)公开透明。加强绩效自评结果应用,推动绩效自评结果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绩效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章  绩效自评指标和方法


第七条  绩效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八条  绩效自评指标权重由各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 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预算执行率指标分值权重不得更改;无特殊情况,一级指标分值权重不可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第九条  绩效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条  绩效自评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自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部署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直各部门安排部署部门本级和资金使用单位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自评。

(二)实施绩效自评。部门本级和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分别设置指标权重,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附件1)。绩效自评证明材料要真实完整,评分依据充分。

(三)审核汇总绩效自评情况。市直各部门收集绩效自评成果材料,审核汇总后提出结果应用建议。

(四)报送绩效自评结果。市直各部门对部门本级和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归纳梳理分析,形成《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总结》(参考格式见附件2),附《XX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汇总表》,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四章  抽查复核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对部门本级和资金使用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三条  抽查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自评覆盖面、自评内容完整性、绩效指标设置合理性、数据真实准确性和自评结果客观性等。

第十四条  抽查复核采取非现场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成立抽查复核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确定抽查复核对象,了解抽查复核对象有关情况,确定抽查复核标准等。

(二)制定方案。明确抽查复核工作思路、目标任务、方法内容等。

(三)下达通知书。告知被抽查复核单位相关工作内容以及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清单、配合事项等。

(四)实施抽查复核。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现场勘查验证,采取召开座谈会、专家综合评议等方式,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判。

(五)形成结果、征求意见。工作组根据抽查复核情况,形成初步结论,以书面形式征求被抽查复核单位意见。被抽查复核单位对复核结论有意见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工作组根据工作底稿等资料,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最终结论。

(六)被抽查复核单位根据反馈结果,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市直各部门加强对绩效自评结果的整理、分析和反馈,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编制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绩效自评等级为中、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分配资金时从严从紧安排。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未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或绩效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从紧从严安排预算或取消预算安排,并将绩效自评抽查复核结果纳入市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综合评价。

对使用财政资金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单位自评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抽查复核结果与自评结果出入较大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报送市人大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建立和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归集、保管、借阅、使用和销毁等制度,确保绩效自评档案资料的原始、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可依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流程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济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2. XXX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总结(参考提纲)


附件1


市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件2


XX部门绩效自评工作总结

(参考提纲)


一、自评工作开展情况

简要说明自评项目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自评项目个数、预算总金额、项目内容等,部门(单位)自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自评结果概述

简要说明项目自评结果总体情况,包括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对绩效较差和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项目,总结分析相关原因,说明改进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简要说明自评工作打算、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和自评结果应用情况,一般包括:自评结果通报反馈、与预算分配挂钩、完善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等。


附表:XX部门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情况汇总表



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

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行为,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共济宁市委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财政部门、预算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的活动和过程。绩效评价分为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部门评价是指市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指市财政部门对市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本规程。涉及

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涉及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等绩效评价,中央、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涉农等整合资金,没有明确到具体项目或专门用途的,市级一般不对具体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明确到具体项目或专门用途,并批复下达绩效目标的,开展绩效评价按照本规程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实施,做到科学、公正、客观、真实。

(二)绩效相关。绩效评价应当清晰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预算支出和绩效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激励约束。绩效评价结果应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改进管理实质性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导向,有效要安排、低效要压减、无效要问责。

(四)公开透明。绩效评价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三)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

(七)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八)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

(四)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社会和公众的满意度情况;

(七)绩效评价结果分析与应用建议;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二)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六)标杆管理法。是指以国内外同行业中较高的绩效水平为标杆进行评判的方法。

(七)其他评价方法。

第八条  财政和部门评价原则上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非现场评价。是指对被评价部门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和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非现场评价应覆盖所有资金使用单位和项目预算资金。

(二)现场评价。是指采取现场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进一步核实、查证、分析、论证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评价。现场评价范围根据具体评价要求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具体资金使用单位总量的30%、项目预算总金额的60%。对项目管理层级少、资金使用单位数量少、地域相对集中的项目,应实现现场评价全覆盖,不再开展非现场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应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档案归集和质量控制等环节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对应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 分,分值和对应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 分为优、80(含)—90 分为良、60(含)—80 分为中、60 分以下为差。


第二章  前期准备


第十二条  前期准备是指在具体实施绩效评价前所开展的前期调研和沟通协调等工作,一般包括确定绩效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下达评价通知书、开展前期调研、研究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等内容。

第十三条  确定绩效评价对象。部门评价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部门履职的重大改革发展项目,随机选择一般性项目。原则上应以5年为周期,实现部门评价重点项目全覆盖。财政评价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项目,市委、市政府重点安排的项目,以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实施期长的项目。对重点项目应周期性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成立评价工作组。市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可自行组织开展评价,根据需要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是指与资金使用单位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工作组人员数量、专业结构及业务能力应满足评价工作需要,并保持成员稳定。

第十五条  下达绩效评价通知。拟定绩效评价通知书,明确评价任务、对象、内容、工作进程安排、需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等,通过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下达。

第十六条  开展前期调研。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了解被评价项目及相关单位业务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全面了解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设置、预算安排、实施内容、组织管理等情况,为编制评价方案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设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工作组应与项目相关单位充分沟通,考虑完整性、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可行性、经济性和有效性等因素,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指标,合理分配指标权重,明确评价标准,充分体现和客观反映项目绩效状况。不同投向或不同类型的项目应分别设置个性指标(指标体系参考框架见附件1)。

(一)设置绩效评价指标。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与评价对象密切相关,能够全面反映项目决策、项目和资金管理、产出和效益。

2.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产出和效益的核心指标,精简实用。

3.指标内涵应当明确、具体、可衡量,数据及佐证资料应当可采集、可获得。

4.同类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应具有一致性,评价结果可比较。

5.个性指标应体现项目特点,准确、客观反映评价项目绩效。

6.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设置否决性核心指标,重点关注资金使用、资金拨付和政府采购的合规性、实际支出与预算差异度、实际支出进度与预算进度的相符性、项目实际完成率等关键指标,发挥否决性核心指标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引领作用。

(二)确定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绩效指标完成程度的标尺,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和历史标准等,用于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比较。

1.计划标准。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作为评价标准。

2.行业标准。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3.历史标准。指参照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为体现绩效改进的原则,在可实现的条件下应当确定相对较高的评价标准。

4.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确认或认可的其他标准。

(三)确定指标权重。指标权重是指某一指标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赋分比重。评价工作组应根据各项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程度,合理设置各指标权重。应突出结果导向,原则上产出、效益指标权重不低于60%。同一评价对象处于不同实施阶段,指标权重应体现差异性。其中,实施期间的评价应更加注重决策、过程和产出;实施期结束后的评价应更加注重产出和效益。

第十八条  编制社会调查方案。社会调查方案是针对具体评价项目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开展各种形式调查的工作计划。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调查方案应明确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范围、样本数量、调查方式、抽样方法,设计调查问卷内容和访谈提纲等。

第十九条  确定评价资料清单。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确定需由被评价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第二十条  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与财政或预算部门单位充分沟通,制定评价实施方案。评价实施方案应符合可行、全面和简捷高效原则,评价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节点安排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评价实施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2)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立项、项目预算、项目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

(三)评价思路:评价目的和依据、评价对象和范围、评价方法选择等。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设计思路、指标体系、各指标定义、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

(五)社会调查。

(六)组织实施:评价工作组人员及分工、评价时间及工作进程安排、质量控制措施。

(七)资料清单等及基础数据表。

(八)其他需要说明和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评价方案论证。组织论证会,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建议,并根据论证意见,对评价实施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资料收集与核查。收集整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相关资料,与各种公开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核实分析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非现场评价。对搜集获取的文件、资料等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对照评价指标体系,按项目实施单位形成非现场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价。根据评价方案确定的现场评价抽样范围,进行调研访谈、资料核查、实地勘察、社会调查和分析评价:

(一)调研访谈。听取了解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程度、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预算编制及支出执行、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资产管理、项目产出和效益等情况,形成访谈记录。必要时,应组织利益相关方参加的座谈会。

(二)资料核查。现场查阅资料,检查和核实被评价部门单位填报的数据和资料。

(三)实地勘察。现场勘查并记录项目产出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绩效相关数据资料。

(四)社会调查。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的,采取访谈、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效果和利益相关方满意度等进行摸底调查。

(五)分析评价。依据现场收集资料、访谈记录、会议纪要、现场勘查记录和调查问卷等相关资料,分析评价并形成现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  梳理问题清单。详细列明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发现的问题,记入评价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  形成评价初步结论。根据工作底稿、评价指标体系、工作记录等情况,形成评价初步结论。对现场评价全覆盖的,依据现场评价有关情况,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对按一定比例抽样开展现场评价的,应全面梳理、汇总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主要根据现场评价情况形成评价结论。如有必要或有明确要求的,应按具体项目或区域列明绩效评价结果及排名。

第二十七条  交换意见。将初步评价结论与被评价部门单位充分交换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被评价部门单位应于5 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四章  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  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认真研究分析被评价部门单位意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3)。评价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价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依据工作底稿、工作记录等,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分析项目支出绩效状况,做出具体绩效分析和结论。对项目绩效、主要问题的分析,要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案例详实、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无误,所提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应用性。

第二十九条  论证报告。召开包括被评价部门单位、相关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对评价报告的完整性、逻辑性、合理性、充分性及所提意见建议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可实现程度等征求意见。被评价部门单位和专家提出对评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意见,应提交书面说明。

第三十条  提交报告。根据论证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报告终稿及被评价部门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档案归集与质量控制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档案归集、保管、借阅、使用和销毁等制度,确保档案资料原始、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资料归档。存档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评价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文件、评价实施方案、委托评价协议(合同)、基础数据(资料)表、评价工作底稿及附件、会议纪要、访谈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统计结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表、绩效评价报告、问题清单及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等。

评价基础数据表、评价报告、调查问卷统计结果、问题清单等重要资料保存期限为10 年,其他资料保存期限为5 年。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对评价涉及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授权部门单位同意,不得擅自采用或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应妥善保管信息资料,保证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财政和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要对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案、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核,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指导,及时掌握评价工作动态和进度。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对受托第三方评价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与委托费用挂钩。

受托第三方要健全内部评价质量控制机制,自觉接受监督指导,及时向委托方报告评价工作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完成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绩效状况的内容、事项、结论及建议等,主要包括评价报告和问题清单等。

第三十六条  评价结果反馈。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分析和反馈。反馈意见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简要介绍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报告主要内容,通报绩效评价结果,指出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意见,提出反馈结果应用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问题整改。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制定加强绩效目标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调整资金分配、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等具体措施,并按规定落实整改。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60 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和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市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报告连同汇总的整改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与预算挂钩。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编报预算、完善政策、调整项目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财政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政府预算、调整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财政评价等级为“优”的,给予优先保障;等级为“良”的,根据整改情况,按照正常或从紧的原则予以安排;对评价等级为“中”的,约谈预算部门或单位,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预算;对评价等级为“差”的,进行通报,按不低于10%的比例核减预算,对严重违反规定、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报请市政府调整或撤销。

第三十九条  移交与问责。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报告与公开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将财政评价结果总体情况向市政府报送。对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公众关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市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应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报送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市级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流程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济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财预〔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2.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3.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4.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函(参考格式)


附件1


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附件2


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

(参考提纲)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立项。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环境和条件,实施项目达到的总体目标和意义。

(2)项目预算。包括项目预算分配的依据及因素、项目投资情况、预算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资金来源等内容。

(3)项目计划。包括项目立项时间、批复单位、项目具体内容、项目所在区域、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等要素。

(4)项目组织管理。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及各自职责、项目管理组织架构、项目具体实施流程、资金拨付流程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

主要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申报书以及项目立项批复下达等相关资料,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指标。

三、评价思路

(1)评价目的和依据。描述评价所要实现的目标,列明评价依据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文件及材料。

(2)评价对象和范围。详细列明评价对象和范围,并对现场评价点的抽取范围、抽取原则和依据进行充分说明。

(3)评价方法选择。说明所采用的绩效评价方法。

(4)评分方法。说明项目绩效评价综合评分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对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结果如何进行综合分析形成项目最终绩效评价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如何形成分县市区评价结果。

四、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1)指标体系设计的总体思路。说明指标设计思路、指标设计依据、权重设计思路、评价标准及评价方式确定的原则和方法等。

(2)指标体系。说明所设置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及其权重设置情况。

(3)各项指标定义、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详细说明每项指标的指标解释、指标权重、评价标准、数据来源和取数方式等。

五、社会调查

说明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范围、样本数量、调查方式、抽样方法、调查问卷及访谈提纲内容等。

六、组织实施

(1)评价工作组人员及分工。

(2)评价时间及主要工作进程安排。

(3)质量控制制度,为保证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工期和效率而制定的制度。

七、资料清单

列明需由项目相关被评价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及其他需要配合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件3

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参考提纲)


××××××项目支出

绩效评价报告


委托单位:××××××××××××

项目主管部门: ××××××××××××

评价机构:××××××××××××


20××年××月


目   录

摘要(参考格式)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背景及实施目的

(二)项目预算安排和支出情况

(三)项目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

(一)总体绩效目标

(二)XX年度(或阶段性)绩效目标

三、绩效评价基本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对象和范围。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简要说明)、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等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四、绩效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

(一)综合评价结论

(二)绩效分析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有关建议


正文部分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立项。

包括项目立项的环境和条件,实施项目达到的目标和意义,项目立项依据。

(二)项目预算。

包括项目预算分配的依据及因素、项目投资情况、预算变更情况及变更原因、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计划实施内容。

包括项目立项时间、批复单位、项目具体内容、项目所在区域、项目计划完成时间等要素。

(四)项目组织管理。

说明项目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单位及各自职责、项目组织管理架构、项目具体实施流程、资金拨付流程等。

二、项目绩效目标

根据绩效目标申报表和项目申报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与立项目的的相关性和合理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设立依据,反映项目绩效目标的实际设定情况。对绩效目标进行补充完善的,应提供相应依据。

三、评价基本情况

(一)评价目的。

(二)评价对象与范围。

(三)评价依据。

(四)评价原则、评价方法。

(五)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详述绩效评价指标、指标解释、评价标准、指标权重、数据来源、证据收集方式等。

(六)评价人员组成。

列明人员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称及分工等。

(七)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详述前期准备、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综合分析、评价报告撰写等评价工作过程。

四、评价结论及分析

(一)综合评价结论及分析(附相关评分表)。

(二)非现场评价情况分析。

(三)现场评价评价情况分析。

(四)分县(市、区)评价得分及结论。

五、绩效评价指标分析

(一)项目决策情况。

(二)项目过程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

(四)项目效益情况。

六、项目主要经验及做法

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八、意见建议

主要针对项目存在的问题,着眼于项目的总体目标,从项目政策、预算管理、部门管理、项目管理等多个角度,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


附:1. 调查问卷及统计分析表

       2. 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包括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及综合评价,参考格式见附表1)

       3. 问题清单(参考格式见附表2)

       

       附表1


      

              附表2



附件4


市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函

(参考格式)


                   

按照《济宁市市级项目支出绩效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工作规程》,我们对                 项目支出绩效开展了财政/部门评价,现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贵部门/单位。如有不同意见,请于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们,逾期视同无意见。


附件:1.XX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2.XX项目问题清单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盖 章)

年   月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8000023 鲁公网安备 37080202000100号 鲁ICP备050212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