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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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机关房地产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梁政办发〔2016〕4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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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成文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日期: | 2016-02-25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机关房地产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梁政办发〔2016〕4号 |
有 效 性: | 0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山县机关房地产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梁政办发〔201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梁山县机关房地产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
梁山县机关房地产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机关房地产管理,规范机关房地产维修,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济宁市市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和《梁山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县级机关)依法占有、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使用和日常维护维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县机关房地产,主要包括:
(一)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
(二)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三)业务技术用房,包括县级机关依法使用的办案业务用房、服务用房、展厅、库房以及公共服务窗口用房等;
(四)公益类事业用房;
(五)公有住房及住宅区的其他公有房屋;
(六)上述房产相应的土地。
第四条 全县机关房地产管理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全县机关房地产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全县机关对占有、使用的房地产进行管理和维修,并接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全县机关房地产日常维护维修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同时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机关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完善我县县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度,对我县县级机关房地产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我县县级机关的房地产日常维修维护事项进行统一审批和验收。严格落实审批、评估论证、计划编报、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三)根据县人民政府每年下达的全县机关房地产年度维修经费预算,结合核查或评估情况,审核全县办公区房地产中、小修经费申请和审核房地产修缮和设备设施改造标准;审核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负责筛选审定申报的房地产大修项目,汇总编列经费预算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四)负责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机关房地产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中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级机关办公用房进行质量、安全情况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结合县财政收支状况,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统一编制全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规划、计划,经评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全县县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屋顶漏雨、墙面脱落、门窗损毁、管线老化、地面破裂、墙体加固等)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控制维修标准和维修范围,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
第八条 维修办公区房屋的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维修项目申请、维修项目详细情况及维修预算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各单位申报的下一年度维修项目列入维修项目库,根据维修标准、公有房产使用情况台账等对各单位申报的维修项目及维修经费预算逐一进行实地核查。需进行可行性评估的,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对申请的维修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装修(包括新建、购置、租赁的办公用房和调剂使用办公用房),应坚持节约实用、简单大方的原则,严格执行装修标准,避免出现超标准装修。
第十条 房屋维修、装修项目须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实行公开招标或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一条 全县各部门应当集约、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地产,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全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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