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
成文日期: | 2012-03-30 | 发布日期: | 2012-03-30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村级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微政办发〔2012〕8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成文日期: | 2012-03-30 |
发布日期: | 2012-03-30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村级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微政办发〔2012〕8号 |
有 效 性: | 0 |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县村级卫生室实施基本
药物制度的通知
微政办发〔20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医药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5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济政办发〔2011〕52号)和《市医改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济医改办〔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实施时间、范围。从2012年3月31日开始,在全县村级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中,省级规范化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其他村卫生室按照自愿原则实施。
(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条件。村卫生室应是在全县范围内经县卫生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应是取得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生或以上资格,经县卫生行政机构注册许可的在村卫生室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人员。
二、工作步骤
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从2012年3月31日起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新采购药品必须是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采购应由乡镇卫生院按山东省要求进行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原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山东省招标采购价格。县卫生部门组织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库存药品进行清理、登记。从2012年5月30日起,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由山东省确定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品种目录,其他药物全部退出村卫生室。
三、管理机制及运行模式
(一)管理模式及补助标准。加强对纳入基本药物范围内的村卫生室的管理。村卫生室维持现有布局,鼓励卫生室合并增效,村卫生室承担卫生部门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为:基本医疗服务经费补助6000元/年/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一定比例用于购买乡村医生的公共卫生服务;村卫生室按物价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
(二)监管考核方式。由县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制定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管考核办法,将服务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和医德医风作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购买服务经费挂钩。
(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为城乡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四)村卫生室建设。所有村级卫生室应具备一定的信息网络和自动办公设备。鼓励乡镇和村级组织加大对卫生室投入,建立具有财产完全集体性质的村级卫生室。相关乡镇在新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应为为村卫生室安排不低于80m2的业务用房。
(五)纳入新农合、医保定点机构。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凡符合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纳入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一般诊疗费按照80%的比例予以报销。
(六)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县卫生部门要根据现行有关法规,制定出台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培训,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提高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严把乡村医生准入关口,适时建立村医退出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版)》、《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有关要求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原则上不得再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
(二)实行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通过山东省级招标采购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由村卫生室提供采购计划,乡镇卫生院代购配送(或者由中标的医药经营公司配送),村卫生室应按照上年度药品总额15%的比例向乡镇卫生院缴纳药品配送周转资金。严禁村卫生室通过其它渠道采购药品。村卫生室使用的医用耗材全部由乡镇卫生院代为购置,实行零差价配送。
(三)实行基本药物统一定价。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销售价格执行全省基本药物统一价格,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公示药品品名、剂型、规格、单位、采购价、原零售价和现零售价。
(四)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全县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定期进行药品质量抽检并公布结果。
(五)加强监测评价。按照山东省统一的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要求,及时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情况,特别是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药品“零差率”销售、合理用药、财政补偿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信息发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保证资金投入。县财政对卫生经费投入的增长部分重点向农村倾斜,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医基本医疗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全县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经费预拨到县卫生部门。其中,经费的70%由乡镇基层医疗机构按月拨付,其余30%经考核后半年兑现一次。
(三)明确部门职责。县发改局负责牵头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村卫生室管理考核制度,具体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村卫生室经费保障;县人社局负责把村卫生室纳入城乡居民医疗定点机构管理,落实医疗保险报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基本药物安全监管;县监察局负责监督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县民政局负责落实基本药物的医疗救助政策;县粮食和物价局负责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加强对村卫生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合理选择用药,并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各行政村要督促村卫生室通过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药价公示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卫生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对村卫生室实行“零差率”销售、药物采购配备、合理用药及医德医风建设等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导,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聘请监督员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进行监督,切实规范村卫生室和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运行。
(六)严明工作纪律。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村医,由卫生和人社部门取消其新农合和职工(城镇)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拒不执行制度,情节严重者,由卫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
主题词:卫生 农村 乡村医生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