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1-20
发布机关: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嘉政办字〔2020〕27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1-20
发布机关: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嘉政办字〔2020〕27号
有 效 性: 0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祥县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字〔2020〕27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现将《嘉祥县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0日

嘉祥县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改善老年 人生活,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 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 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济宁市优待 老年人规定》《济宁市市级老年人养老补贴金发放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实施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制度,应当遵循辅助家庭养老,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 三 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 四 条  具有嘉祥县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享受老年人高龄补贴金。老年人年龄核准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户籍出生日期信息为准。

第 五 条  高龄补贴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承担,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标准:

( 一)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其 中省级财政承担200元,市级财政承担100元,县级财政承担100元)。

(三)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针对农村户口及城镇没有退休工资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20元(县级财政承担)。

(四)老年人高龄补贴金标准,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 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财政局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补贴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针对农村户口及城镇没有退休工资的80周岁 以上的老年人高龄补贴金,每年老人节前由县卫生健康局联 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基本养老保险发放名单审 核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镇(街道)、村(居)核实无误后,按年度通过老年人的养老保险账号一次性发放。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季度统计人员名单和人数,核算 高龄补贴资金后,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报送基准日为每季度 末,即第一季度3月31日、第二季度6月30日、第三季度 9月30日、第四季度12月31 日以前,分别于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报县卫生健康局。

第七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统计本辖区各村(居)委员会90周岁以上老年人信息。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提供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信息资料,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张榜公示等方式,对老年人的户籍、年龄和是否享受高龄补贴金等情况进行核实。各村(居)民委员会对初步核实后的享受高龄补贴金人 员名单应在村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五天。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且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收集拟 申领高龄补贴金的老年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户口登记 机关专用盖章的户籍页、常住人口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 本人页)、邮政储蓄银行卡号(账号)等相关材料证件,填 写相关材料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村(居)委员会公章,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复核。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老龄工作部门应主动加 强与派出所、社保、民政、殡葬等部门联系相关信息认真核  实,确保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老龄工作部门要对村(居) 报送的证件、材料逐人逐项严格审查核实,复核无误后,组 织填写《嘉祥县90周岁以上老年人登记表(镇/街道用)》、 《嘉祥县××××年度第×季度90周岁以上老年人统计花 名册(镇/街道用)》,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 负责人、老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复审。

第八条 县直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中符合 申领条件的90周岁以上老年人逐人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 问、张榜公示等方式,对老年人的户籍、年龄和是否享受高龄补贴金等情况进行核实,对初步核实后的人员名单应在单位公开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 示时间不少于五天。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且公示期内无异议 的,收集拟申领高龄补贴金的老年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 户口登记机关专用盖章的户籍页、常住人口索引表、常住人 口登记卡本人页)、退休证、邮政储蓄银行卡号(账号)等 相关材料证件,组织填写《嘉祥县90周岁以上老年人登记 表(县直单位用)》、《嘉祥县××××年度第×季度90周岁 以上老年人统计花名册(县直单位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复审。

第九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 位将《嘉祥县××××年度第×季度90周岁以上老年人统 计花名册》 (Excel 格式)及签字盖章的《嘉祥县90周岁以 上老年人登记表》、《嘉祥县××××年度第×季度90周岁 以上老年人统计花名册》,老年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户口 簿(有户口登记机关专用盖章的户籍页、常住人口索引表、 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退休证(仅县直单位)、邮政储蓄 银行卡号(账号)正反面原件扫描或者拍照后,每名老年人 做成一个文件夹,全部材料的电子版用U 盘存储报送,所有纸质版一并报送县卫生健康局核查审批。

第十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全县的人员名单和人数 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名单报送嘉祥县民生资金大数据信息平台查询核对,确保无误后审批备案。全县的老年人高龄补贴金由县卫生健康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资金到位后,及时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一条 省级、市级高龄补贴金实行“当年预拨,次 年结算”的办法,根据县核定人数,每年初预拨当年高龄补贴金,并结算上年资金。按照《济宁市市级老年人养老补贴金发放办法》(济老 办发〔2016〕25号文件)规定要求,在户口归属地范围内出现漏报、应转未转、错报的,原则上不予补发。

第十二条 享受高龄补贴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

( 一)去世;

(二)失踪3个月以上;

(三)户籍迁出本县;

(四)受到刑事处罚。

上述人员由各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县直各 单位确定,经调查核实后,停发高龄补贴金;停止发放高龄 补贴金的人员再度迁入本县或再度出现,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老年人自处罚期满之日起,可重新按规定予以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 处)、县直单位应当加强对高龄补贴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县直各单位对纳入享受高龄补贴金的人员情况按月进行核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停发或者增发手续。

第十四条  高龄补贴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卫生 健康局于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向县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高龄补贴资金预算,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及时拨付。高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补贴金的,任何人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举报。对骗取高龄补贴金的,全额追回高龄补贴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从事高龄补贴金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不按 时上报新增老年人的,老年人提出质疑的,经调查核实后, 由各镇(街道)或县直有关部门进行补发;对不按时上报减 少老年人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各镇(街道)或县直有关部 门负责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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