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08-18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建监管字〔2021〕36 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08-18
发布机关: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建监管字〔2021〕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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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济建监管字〔2021〕36 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行业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适用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应严格按照规定组织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定原因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

二、规范招标条件和方式

(二)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必须满足规定的招标条件,不满足招标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招标。

(三)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要求。对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得强制招标。

(四)合理进行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标段划分应便于工程建设管理,原则上不应过小。

三、规范市场准入

(五)凡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相应类别资质资格许可的各类市场主体(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在全市范围内参与相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随意抬高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

(六)打破区域限制、消除地方保护,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壁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建筑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证明。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相关业务。

(七)电子招标禁止设置线下报名、线下购买招标文件等环节,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提供纸质文件等。

(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四、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九)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信用、业绩、专业力量、业务水平等因素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五、规范招标信息发布

(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活动开始时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发出公告公示信息,并对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结果公告应在法律法规要求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公告、公示时间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有关招标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六、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十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按照有关现行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为实现合同签订便捷高效、合同信息存档备查,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线上签订中标合同工作。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在线下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有效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七、规范保证金收取

(十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的,应按相关规定收取,可采取电汇、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多种形式。

(十四)鼓励招标人按照项目投资数额、投标企业规模及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情况确定投标担保减免比例,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简单小额工程,鼓励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

(十五)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招标人根据“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分级调整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建议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AAA 级的交纳应交金额的 50%,信用评价等级为 AA 级的交纳应交金额的 70%,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的交纳应交金额的 90%,信用评价等级为A 级以下(含 B、C 级)的交纳应交金额的 100%。对简单小额工程,鼓励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予以减免履约保证金。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已经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再同时要求提交质量保证金。

(十六)需收取质量保证金的,鼓励招标人根据“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分级调整质量保证金缴纳比例。建议对信用评价等级为 AAA 级的交纳应交金额的 50%,信用评价等级为 AA 级的交纳应交金额的 70%,信用评价等级为 A 级的交纳应交金额的 90%,信用评价等级为A 级以下(含 B、C 级)的交纳应交金额的 100%。对简单小额工程,鼓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予以减免质量保证金。

(十七)投标人自愿采用现金形式作为投标和履约保证、质量保证的,保证到期时,招标人应及时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退付严格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提高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效率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完工验收后 14 日内予以退还。质量保证金应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八、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

(十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达到资格要求的项目法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建立评委回避承诺制度,评标前,评委需对存在回避情形作出承诺,依法需要回避的专家须主动提出回避。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共同签字确认。专家抽取情况及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

九、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依据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按照有关规定与法定程序开展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有私下接触,干涉评标工作。代理项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招标代理机构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标投标项目不得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

十、规范投标人行为

(二十一)投标人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投标活动。禁止投标人互相串标,不得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协同投标、不得受让租借资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履行承诺,不得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 号)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发生变更的 6 个月内不得参与投标。

十一、规范评标定标行为

(二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负责、公平地赋分,提出具体、详实的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得冒名顶替、转借 CA 电子签证,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评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等情况。

(二十三)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鼓励招标人对于小微企业投标人在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鼓励招标人在评标时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

(二十四)对于招标人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同时充分考虑各候选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人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择优确定中标人。

十二、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五)开展在线电子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在线电子监督管理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进行在线监督检查,加强招标文件在线电子监督管理。

(二十六)行政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职。行政监督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利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电子监管系统,实行监督执法全过程在线电子监督的监管方式。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七)加强对投标人、代理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信用信息结果与招投标活动的联动。

(二十八)探索智慧监管。依托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九)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通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或线下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按要求提交投诉书,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展开调查,及时处理。

(三十)依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恶意投诉等干扰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执法,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犯罪且证据充足的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犯罪但证据不足的案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协助,提供技术侦查等力量支持。监管系统为市(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公安、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综合监管格局。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开网站及时公布投诉电话。

十四、加大处罚及曝光力度

(三十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曝光力度。

(三十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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