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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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6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LSDR-2021-0020001 |
标 题: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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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梁政办发〔2021〕9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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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6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LSDR-2021-0020001 |
标 题: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梁政办发〔2021〕9号 |
有 效 性: | 0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梁政办发〔202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梁各单位:
《梁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有效解决生活垃圾污染,改善城市生态和生活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和》等规定,参照《济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区域。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个体经营者、居民、暂住人口,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县住建局具体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 财政、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一)财政拨款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部门代征。
(二)城区暂住人口、县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省和市属驻梁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部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乡环卫处代征。
(三)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县城乡环卫处征收。
(四)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乡环卫处代征。
(五)城区旅店业、餐饮业、歌舞厅、营业厅、超市、美容、美发、洗浴、商店等服务场所;大型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县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城乡环卫处代征。
(六)县住建局委托梁山街道办事处、水泊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中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
(一)居民按每户每月6元缴纳,暂住人口按每人每月2元缴纳。
(二)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 按每人每月3元缴纳。
(三)旅店业 (包括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旅店及招待所等),按每个床位每月3元缴纳,其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缴纳。
(四)餐饮业、歌舞厅、美容、美发、洗浴、商店等服务场所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缴纳。
(五)客运车辆(不包括城市公交车辆)按每车每月15元缴纳;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每车每月每吨1元缴纳。
(六)服装、装饰材料市场等零售商店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缴纳;服装、小商品等批发市场,木材、钢材、装饰材料等建材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缴纳;集贸、农贸市场和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按每个摊位每天0.5元缴纳。
(七)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经营性停车场等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缴纳。
第七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所有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其所在单位负担。
第八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全额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账户。
第九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县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拒缴、抗缴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足额按时征收。
第十一条 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其实际征收额的5%用于代征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进行征收,对少收、漏收、多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6日。《梁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梁政办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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