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19-06-22 发布日期: 2019-06-22
发布机关: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LSDR-2019-0020001
标  题: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山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移交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梁政办发〔2019〕14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19-06-22
发布日期: 2019-06-22
发布机关: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LSDR-2019-0020001
标  题: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山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移交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梁政办发〔2019〕14号
有 效 性: 0

LSDR-2019-0020001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山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移交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梁政办发〔2019〕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驻梁各单位:

《梁山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移交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山县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能够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9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1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居住区(包括并不限于新建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等)项目,在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土地公开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条  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建的幼儿园应当符合《梁山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等标准要求规划布局。

第四条  在编制新区开发、住宅小区规划和城市旧区改造方案时,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规划预留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规划核定预留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和界线,并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规划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第五条   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应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并应结合我县人口出生率,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第六条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征求教育部门对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意见,教育部门对配建幼儿园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教育部门确定的配建幼儿园建设规模、完成时限和移交方式等以及受让人与教育部门签订配建合同一并作为土地挂牌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使用人,并在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幼儿园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教育用地。

优先熟化配套幼儿园用地,配套幼儿园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幼儿园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未同步建设配套幼儿园的住宅项目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与教育部门签订配建合同,明确建成后幼儿园的产权无偿移交县教育部门,产权属国有。配套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县教体局。县教体局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配建幼儿园的选址要求:

(一)幼儿园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完善的地段;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通过。

(二)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3班及以下规模幼儿园可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的一至三层,应有独立的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3班以上规模幼儿园不应设在多层公共建筑内。

(三)幼儿园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幼儿活动室应保证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应保证一半以上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生活用房与幼儿活动室应保持适当的距离。园内建筑间距及与相邻园外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以《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8〕4号)为主要依据设计和建设幼儿园。

第十条  幼儿园未按规定要求配建或设计标准不达标的新建住宅小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予以竣工规划核实,住建部门不予以验收。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

第十二条  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幼儿园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幼儿园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建设单位须会同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配建幼儿园进行竣工验收。对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幼儿园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第四章    移    交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后,应按照配建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与县教育部门办理无偿移交手续,并于60日内与教育部门一并申请该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同时向教育部门移交与幼儿园建设相关的前期手续、竣工资料、房产测绘报告等所有档案材料。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园或由县教体局无偿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禁举办高收费幼儿园。

第十六条  加强配建幼儿园建设的组织领导,县教育体育、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和分工,加强配合和协调,切实把配建幼儿园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对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建设工作实施专项督导,投入运营后纳入教育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范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居住区配建的幼儿园其移交、使用管理等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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