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12-06-04 发布日期: 2012-06-04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人社办发〔2012〕88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12-06-04
发布日期: 2012-06-04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人社办发〔2012〕88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人社办发〔2012〕8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工作(以下简称“统计工作”),保障统计分析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调解仲裁事业 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工作暂行规定》(鲁人社办发〔2010〕172  号)、《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工作考评办法》(鲁人社办发〔2011〕134号)、《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济人社发〔2010〕45 号),结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调解仲裁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对调解仲裁工作进行统计调查、 统计分析,上报统计汇总资料,提供统计咨询建议,做好统计资料档案管理,以便准确、及时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三条  统计工作必须坚持依法统计、准确及时、加强分 析、指导工作、保守秘密的原则。各级仲裁机构应当如实收集、 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虚报。统计报表的填报,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并严格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对有关统计项目指标的解释,不得脱离标准或另立标准。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县(市、区)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乡镇(街道)调解组织,以及相关部门统计工作。行业性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依照办法执行。

第五条  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市调解仲裁机构负责全市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各县(市、区)调解仲裁机构组织开展有关统计活动;各县(市、区)调解仲裁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开展有关统计活动。各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负责本区域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市及各县(市、区)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 统计工作责任制,配备责任心强、熟悉调解仲裁业务、具有一 定统计分析能力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工作需要变动 的,应及时办理统计业务交接手续,并向上一级调解仲裁机构报告。

第七条  统计事项包括以下报表及指标系统所列内容: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情况表》(人社统MA1 号 ) ;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情况表》(人社统MA2 号);

(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

(五)《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电子台账指标系统》;

(六)《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电子台账指标系统》;

(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情况报表》;

(八)《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分析报告》;

(九)《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

(十)《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

(十一)上级业务部门、市级统计机构安排的其他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限要求: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表:每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进行报送,每月初前三个工 作日内报送上月数据。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 有仲裁院院长签字,加盖仲裁院公章。其中,纸质版本传真或寄送均可。

(二)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情况表:每月初前三个  工作日内报送上月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信息。对仲裁结果可能引起大量同类案件,且涉及人数众多或 分布地区广泛,在全国容易引起连锁反应的案件,应即时报送。 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有仲裁院院长签字,加盖仲裁院公章。其中,纸质版传真或寄送均可。

(三)季度统计报表截止到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16日至最后一日统计数据累积到下一季度报表中,并于15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统计报表截止到每年12月15日,12月16日至31日统计数据累积到次年一季度报表中,并于15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上报。报送形式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需加盖人社局公章。其中,纸质版本传真或寄送均可。

(四)统计分析报告随统计报表同时报送。季度分析可只  报送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的个案分析和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年度分析要对全年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要有比较、有分析、有预测。报送形式为电子版。

(五)调解、仲裁电子台账信息数据更新截止到每月27日,并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送。

(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情况统计表按照自然季度统计,并于季度后三个工作日内上报。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报送的统计数据及统计报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做具体安排。

第九条 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统计分析制度。以调解仲裁基本统计数据为基础,对案件数量、案件类型、 发展趋势等做出科学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为调解仲裁事业发展服务。

统计分析应围绕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热点、难点选题,靠数 字说话,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客观反映劳动人事 争议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框架包括情况、问题、分析、措施建议等方面,主题突出,分析深刻,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时效性强。各县(市、区)调解仲裁机构应于报送月报表、季度报表、年报表时一并报送统计分析。

第十条 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 查。统计调查应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内容原则上不得与日常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开展统计调查应拟定统计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应包括:项 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 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和统计标准,供调查对象填报 用的调查表、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相应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调查人员及经费来源说明等。

第十一条  各级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调解仲裁统计 资料管理制度,包括统计资料公布和提供、统计资料审核、统 计报表签字盖章、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统计资料归档、统计资料交接、统计资料保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调解仲裁统计人员 的业务培训,各县(市、区)调解仲裁机构在工作经费、基础设备等方面提供保障,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三条  市调解仲裁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调解 仲裁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统计工作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调解仲裁年终目标考评体系。考评实行百分制,于每年年底进行,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调解仲裁机构将根据情况变化和省调解仲裁机构、市统计机构的考评标准适时调整考评内容和重点。

对于在年度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在调解仲裁统计方面弄虚作假和工作 拖拉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工作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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