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15-08-05 发布日期: 2015-08-05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5〕37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15-08-05
发布日期: 2015-08-05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5〕37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总工会

 

2015年8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是指参与建设项目施工、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缴费。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定额人工费占项目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同上。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登记的单位出具《工伤保险登记证》。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五条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第六条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在工程竣工之日终止;合同工期延长的,承包单位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

已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设项目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单位依法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持批准文件或有效证明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实名制登记,通过网络、传真等便捷的申报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报送参保职工信息。

从2015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按照《济宁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实施。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做好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工作,汇总在建建设项目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名册及职工花名册,及时掌握人员增减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当提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名单,并明确施工期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情况,实行分阶段施工的,办理阶段性人员登记。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手续。在该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工伤,已登记备案的职工按参保职工对待,未登记备案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职工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企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济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按照《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房和建设行政部门要抓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预防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和减少事故伤害及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监察,对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参保。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形成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参保情况联合督查,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附件1

 

济宁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21号)要求,决定从2015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一)2015年下半年启动专项扩面行动。年内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4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 

(二)2016年深入开展专项扩面行动。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7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 

(三)2017年完成专项扩面任务。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重点 

“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以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企业为重点,同时推进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行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分宣传发动、全面推进、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充分调研、宣传和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将“专项行动”作为2015年全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重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以及工作会议、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积极引导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维权,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参保。
          一是摸清底数.摸清施工企业数量构成、人员结构(包括固定职工和农民工)、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以及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按月报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二是全面推进。各县(市、区)要及时启动“同舟计划”专项行动,有计划、分步骤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三是重点突破。采取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确保取得实效。
           总结专项行动成果,形成自查报告上报。
 
       四、工作措施
      (一)创新参保方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畅通用人单位为建筑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渠道,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本《方案》下发前未参保的在建项目以项目剩余造价为基数参保。
      (二)严格施工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施工许可手续和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项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三)落实费用来源。要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四)缴费比例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对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按二类行业标准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等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参保缴费程序。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在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合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手续,施工单位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缴费单据及相关资料到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动态实名管理。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建立建筑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人员实名登记、申报、信息变更等管理工作,并及时将信息上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农民工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但未能及时办理人员参保登记的,经人社、住建和安监部门确认后,可视同已参加工伤保险。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通过搭建信息化平台,实现用人单位人员动态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七)落实工伤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适应建筑业从业人员流动就业的特点,在参保、认定、鉴定和享受待遇等环节做好服务工作,方便建筑业参保和享受待遇。
      
(八)加强信息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参保职工信息管理,根据按项目参保的新要求,针对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生产经营地基础条件差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应项目参保和建筑用工管理特点的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单位参保系统有序衔接,与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有机结合。

(九)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要以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为契机,将建筑业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尤其是按项目参保的政策措施,帮助其了解政策和各项权利,提高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制定全面宣传培训的工作计划,层层开展动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经办能力,确保政策落地。

(十)建立按月调度制度。从2015年下半年起按月调度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7月份起,每月3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截止到上月底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附件2)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2015年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7-8月):制定方案,摸清底数,理顺工作流程

1.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三年行动具体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以下内容:本县(市、区)推进建筑业参保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费率调整机制的政策措施;经办管理的具体流程;任务分工、相关部门责任及沟通协调机制;人员、信息技术、窗口平台、组织领导、宣传培训、评估奖惩等各项保障措施。具体实施方案于2015年7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2.全面摸清底数。各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集中摸清情况,包括:建筑企业数量、相对固定从业人员及其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和用工情况,拟建项目数量、工程造价及拟用工情况等基本情况。

3.明确参保流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的要求,明确参保登记、待遇支付等工作流程,并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官方网站及时对外公布,方便建筑施工企业申报。

第二阶段(9-12月):细化措施,落实政策,建章立制

1.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健全劳动关系确认机制,落实和完善全员参保、动态实名、概算提取、一次性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等政策要求,创新按项目参保经办管理服务,方便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参保并享受待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用工管理,督促建筑企业应保尽保。

2.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要注意收集、整理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于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将进一步统一意见,明确政策。

3.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按照有关要求,2015年要以“同舟计划”为重点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要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动态更新等步骤,加快建立和完善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并通过全民参保登记数据库支持按项目参保的动态实名制管理。

第三阶段(10-12月)督促检查,评估总结,明确后续工作

1.开展自查。10月开始,各县(市、区)要对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充分运用第三方评估、明察暗访、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检查方式,从多个角度检查工作实效。重点检查许可证发放执行、劳动用工管理、动态实名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参保扩面计划完成、基金收支平衡、经办管理服务效率和质量等情况。要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自查报告,并于10月31日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住房城乡建设委。

2.开展联合督查评估。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确定督查评估的主要内容,主要指标和督查方式,全面了解和评估各市落实文件精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待遇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3.制定2016年、2017年工作计划。各县(市、区)于12月份,确定下一年度扩面计划、工作任务和主要措施及2016年、2017年“同舟计划”的具体工作安排。

六、工作要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会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行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密切协调配合,促进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扩面专项行动的计划编制、政策宣传、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认真开展参保扩面、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同时提交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谎报、瞒报和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工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作、联合工作等多种形式,努力将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纳入工会组织,为其提供维权依托。
      (三)加强部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总工会等部门要建立操作性强、
沟通顺畅、协同推进的联席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工作计划,通报扩面情况,调整工作思路,总结工作经验,协调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新问题,共同推进“同舟计划”专项行动。
       

附件2 

济宁市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张学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市社保局局长

副组长:冯奎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常衍雷  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  胜  市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陈忠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科长

   韦爱国  市安全生产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管科

   赵庆国  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部长

   张洪涛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主任

   李玉辉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基金征缴科科长

   仝玉东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韩建萍  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计信息科科长

纪志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科长

胡清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协调和进展情况调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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