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7-12-19 发布日期: 2017-12-19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7〕42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17-12-19
发布日期: 2017-12-19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人社发〔2017〕42号
有 效 性: 0

关于印发《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吸引高层次人才来济创业创新,我们会同市编办、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外事侨务办、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市文物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航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济宁支行、济宁海关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的《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在济宁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全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鲁西科学发展高地人才支持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济宁市从海内外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高层次外国专家和国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通道服务,是指济宁市为高层次人才在济宁创新创业提供的出入境和居留、户籍、住房、职称、薪酬、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保健、旅游、科研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第四条  济宁市为符合条件的引进或培养人才颁发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圣地人才一卡通”,高层次人才凭“圣地人才一卡通”获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五条   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层次人才,可以获得济宁市绿色通道服务:

(一)经市内单位(含中央、省驻济单位,下同)推荐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及优胜奖获得者等。

(二)经市内单位推荐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聘人员,“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选者,“外专双百计划”入选者和入选团队核心成员,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齐鲁友谊奖获得者,山东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获得者,齐鲁首席技师等。

(三)入选济宁市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济宁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集聚计划入选者,尼山学者,济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孔子友谊奖获得者,济宁市首席技师等。

(四)市内单位引进的从市外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五)市内单位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属于本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具有较好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属引进的,引进方式主要包括调动、聘用、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等。其中,柔性引进的,每年在济宁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急需紧缺的,经批准可放宽到不少于2个月。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八条  出入境、工作许可和居留。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成员及其随行家属给予签证、居留等便利。经公安部审核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取消外籍高层次人才来济工作许可的年龄上限,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可申请1年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以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九条  户籍办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要求将户口迁入济宁市的,可以选择在市内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租住的其他商品房;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选择在工作地集体户落户。

第十条  住房保障。支持市级和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机构通过新建或购买合适的商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等。来济宁开展项目合作的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入选者在工作所在地购买首套住房时,享有本地户籍人员同等待遇。高层次人才未在济宁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可为其租用便于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给予一定的租房补助。

第十一条  编制管理。全职引进到济宁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和急需紧缺的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国家认可的国外博士学位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限限制,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岗位聘用。全职引进到济宁市事业单位工作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凭“圣地人才一卡通”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可根据资格条件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薪酬管理。全职在济宁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内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但不作为计征调节金基数;高层次人才转化科研成果获得的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通过薪酬补贴、项目资助、生活资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配偶就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一同来济并愿意在济宁就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在机关或事业单位中协调安排工作;全日制本科学历的,原则上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与其原工作单位同性质的单位中协调安排工作;其他学历层次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所在县(市、区)城镇居民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最多发放3年。

第十六条  子女入学。在我市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其子女就读或转入就读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学校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到我市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我市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申请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就读,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就近落实具体学校。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在市内三甲医院开辟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凭“圣地人才一卡通”可获得预约就诊、专家诊疗服务。为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配备服务专员,提供个性化服务。有意愿办理保健证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办理保健证,凭证可到保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提供预约服务,受理材料后即时审核、限时办结。在济宁注册的引进院所、单位长期派驻高层次人才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济宁缴纳“五险一金”,享受本地相关政策待遇。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纳入本地养老保险体系。

第十九条  交通服务。高层次人才在高铁曲阜东站、济宁站、兖州站乘车时,凭“圣地人才一卡通”、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火车票,本人、直系亲属和其他直接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在市内机场乘机时,凭“圣地人才一卡通”、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当日当次机票,本人、直系亲属和其他直接陪同人员享受优先登机、VIP候机等服务;在济宁城区可免费乘坐公交车;在机动车注册登记、驾照申领审验、车辆年检时,可通过济宁公安手机APP预约,免排队叫号,由工作人员引导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  旅游服务。高层次人才在济宁市内3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森林公园,凭“圣地人才一卡通”免费进入景区。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的直系亲属可随同免费进入景区。

第二十一条  健身服务。高层次人才在使用我市各级体育部门所属自主经营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健身时,凭“圣地人才一卡通”可享受免费入场健身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休假疗养。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专家休假活动。按照国家、省、市重点人才工程政策享受休假疗养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商服务。高层次人才申请工商注册服务时,凭“圣地人才一卡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即时审核、限时办结。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服务。高层次人才凭“圣地人才一卡通”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待遇。

(一)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优先办理。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项纳税事宜,税务部门为其提供预约服务、“一对一”个性化咨询等。

(二)对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专家、学者等海外高层次人才,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以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购买机动车时,留学回国的高层次人才可凭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免征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车辆购置税。

第二十五条  海关服务。高层次人才进出境时,海关依据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给予通关便利。

(一)海关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高层次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备案、验放等手续。对在节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者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以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二)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下列科研、教学物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少量的小型检测、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科学研究和教学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实验设备;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标本、模型;教学用幻灯片;实验用材料。

(三)回国定居或来华工作连续1年以上(含1年)的引进人才可免税进境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进境的个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每种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厨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

第二十六条  科研服务。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高层次人才可在市政府管理的平台免费查阅资料,在科研创新中使用仪器产生的费用,由高层次人才合作企业提出申请,按《济宁市“创新券”补贴实施细则》规定优先给予支持。儒学研究高端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免费进入“三孔”“两孟”等儒学历史文化遗产、遗迹考察调研,查阅孔府档案馆藏。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服务。相关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和外汇管理机构为高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一)高层次人才在市内指定商业银行、商业保险机构凭“圣地人才一卡通”享受绿色通道窗口或预约专员服务。

(二)各级外汇管理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高层次人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优先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供外汇资本金结汇等服务,优先办理贸易项下进出口托收、信用证、汇款等业务。

(三)高层次人才来济宁市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济宁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和私人汇款,可按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汇兑手续及相关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策宣传支持。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市内各级各部门组织的人才支持政策宣传活动。申报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工程时,享受人才服务专员“一对一”政策推介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产业环境考察。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市内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的产业环境考察活动。

第三十条  合作项目推介。高层次人才优先受邀参加各类人才交流、联谊活动,优先获得相关企业创新创业项目需求汇编,优先享受重点对接交流项目推介服务。

 

第四章  圣地人才一卡通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经以下程序取得“圣地人才一卡通”:

(一)直接颁发。属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第(一)(二)(三)类高层次人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重点人才工程人选公布文件和高层次人才基本信息直接颁发“圣地人才一卡通”。

(二)审核颁发。属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第(四)类高层次人才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颁发“圣地人才一卡通”。

(三)评审颁发。属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第(五)类高层次人才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综合评审后颁发“圣地人才一卡通”。

属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列第(四)(五)类高层次人才的,由高层次人才所在(引进)单位为其填写《济宁市高层次人才审核(评审)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驻济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或组织评审后,向其颁发“圣地人才一卡通”。

第三十二条  已获得山东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的我市高层次人才不再办理“圣地人才一卡通”,凭山东省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绿色通道服务。

第三十三条  “圣地人才一卡通”仅限高层次人才本人使用。个人信息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上报变更,对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不在济宁继续工作的,聘用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交回“圣地人才一卡通”。

“圣地人才一卡通”实行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有违法、违纪或违反其他相关规定行为以及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的,由所在(引进)单位向同级服务窗口提出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收回“圣地人才一卡通”,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第三十四条  “圣地人才一卡通”设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市级重点人才工程设置管理期的,入选高层次人才按管理期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其中属引进人才的,按照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工作合同或工作协议确定的合同期限享受绿色通道待遇;无管理期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一般为6年。入选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不设享受绿色通道待遇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的建立运行和协调指导,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确定服务事项并组织实施,积极构建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服务周到、便捷高效的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体系。

第三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负责“圣地人才一卡通”的申报受理、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畅通绿色通道服务,推进落实人才政策待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按照属地服务原则,为本区域的高层次人才落实绿色通道待遇。

第三十七条  建立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成员由本规定所列服务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统筹协调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联席会议各部门,应对本规定所列服务事项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落实措施、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县(市、区)对口部门和服务事项具体承接单位落实好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事项。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在各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服务事项主管部门、服务承接单位(机构)和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配备服务专员,负责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待遇落实、人文关怀、创新创业等“保姆式”、“一对一”服务。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由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管理,并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四十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评估制度。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县(市、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评估情况和意见建议。各级各部门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建设纳入人才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  建立绿色通道服务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积极完善全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事项目录,不断丰富绿色通道服务内容。新增服务事项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对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新纳入服务目录的事项,市直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并报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备案。

第四十二条  健全完善绿色通道网络支持平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局门户网站设立济宁市高层次人才网上服务专区,集成市、县(市、区)高层次人才服务资源,打造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

在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专线”,实时受理高层次人才反映的绿色通道落实问题,对人才提出的投诉事项,建立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逐一反馈、回访督导的办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落实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经费保障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开展,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工作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2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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