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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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2-09-07 | 发布日期: | 2022-09-07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22〕49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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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9-07 |
发布日期: | 2022-09-07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22〕49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2〕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济宁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提升政府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保证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编制。
1.3事故分级
1.3.1定义及分类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列入国家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3.2事故分级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重大(Ⅱ级)事故、较大(Ⅲ级)事故和一般(Ⅳ级)事故。
(1)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事故: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②100人以上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④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
(2)重大(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事故: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④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
(3)较大(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事故: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②10人以下重伤;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管辖区域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超出事故发生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级别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依法应对,预防为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全面提高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
(4)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加强部门协作,整合行业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资源,发挥政府各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协同应对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最大程度发挥应急救援效果,有效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预防和减少二次事故。
1.6预案体系
(1)市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政府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2)县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济宁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本级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制定的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应急预案(含现场处置方案)。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编制合同段施工应急预案(含现场处置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指挥机构
济宁市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可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领域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气象局、国家电网济宁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济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济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济宁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部署要求。
(2)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决定启动和终止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预警状态及应急响应行动;决定其他应急相关重大事项。
(4)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单位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视情成立临时党委,总指挥兼任党委书记。
2.2.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和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各应急工作组间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向省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相关信息;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等共同配合。
(2)抢险救援组。对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负责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措施;负责实施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搜救行动。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等共同配合。
(3)医疗救护组。综合协调指导医疗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工作,确定定点医院,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负责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120急救指挥中心、定点医院共同配合。
(4)治安维护组。负责突发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维护伤员救治定点医院治安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县(市、区)公安局共同配合。
(5)新闻宣传组。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测网上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县(市、区)宣传部门共同配合。
(6)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负责提供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气象服务。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等共同配合。
(7)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及装备的供应及运输工作;负责维护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8)善后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清场和撤离,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
2.4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及有关牵头部门、单位负责人、有关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突发事件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5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
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应急处置,配合本地应急组织机构进行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开展应急总结评估及组织恢复重建等工作。
2.5.1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本项目应急组织机构,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应急预案,并组织本项目应急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宣传工作;负责联络气象、水利、地质等相关部门、单位,协助项目施工单位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应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协调、落实各参建单位用于应急抢险救援的物资、设备和人员,听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挥,配合应急、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现场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向有关交通、应急等部门报送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等工作,开展应急总结及组织恢复重建工作。
2.5.2项目施工单位
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有针对性和衔接性的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包括现场处置方案),建立本合同段应急组织机构,组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每年至少组织本合同段员工开展一次及以上应急演练和应急知识培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立即组织开展自救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紧急救援时,应及时向当地交通、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单位报告请求;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总结及恢复重建工作。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桥梁、隧道和大型水上结构工程,以及存在潜在危险的作业区(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存在有害气体突出的施工环境),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向操作人员进行专项方案的宣贯和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对准备进入上述作业区的操作人员进行风险告知。
当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相邻合同段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参与现场互救,并采取措施加强本合同段安全防范。
2.5.3项目监理单位
项目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总体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参与项目的应急演练,对现场监理人员开展应急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项目监理单位应审查各施工单位的合同段应急预案(包括现场处置方案);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实施;开展日常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进行重点巡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改正;发现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审核项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到位以及应急知识培训情况,参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
2.6县级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应对工作。县(市、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具体职责比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2.7专家组
指挥部负责组建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是由公路水运工程领域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法律、安全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临时咨询机构,为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其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咨询服务工作,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参与拟定公路水运工程应急管理制度与预案;
(2)提供公路水运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持;
(3)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预测事态发展趋势,研究事故救援和处置办法,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和提出恢复重建方案等相关建议;
(4)负责对事故应急总结评估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3监测和预警
3.1风险分析
大型桥梁工程施工中的深基础开挖、高墩浇筑、梁体预制或现场浇筑等各分项工程可能存在有坍塌、高空坠落、物体打击等风险;
模板施工中由于模板对拉螺杆存在质量缺陷,模板安装或拆除时,由于配合失误或违规作业会发生坍塌、物体打击等;
混凝土工程施工作业由于登高梯具或作业平台的强度不足,稳定性不够,作业面未设置安全护栏或设置不合理,脚手架搭设缺陷等,会造成人员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等;
设施的安装及拆除由于施工方案存在缺陷、人员违章作业等原因,容易发生坍塌、物体打击、人员触电,起重作业可能造成起重伤害。
3.2信息监测与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转发给各建设单位,并指导建设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发布给各施工、监理单位,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2.1监测内容
主要包括:可能诱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自然灾害(台汛、风暴潮、冰雹、暴雨、雪等恶劣气象以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灾害)信息;施工管理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造成事故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2.2信息来源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的预报信息;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可能引发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其他机构及事故有关方提供的监测信息。
3.2.3信息分析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初步确定预警级别。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事故(险情)可能影响的范围及严重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
(1)红色预警(Ⅰ级)。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突发事件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2)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3)黄色预警(Ⅲ级)。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蓝色预警(Ⅳ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3.3.2预警行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根据得到的自然灾害类或施工安全事故类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本地区(行业)的建设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调整施工计划,提前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增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在日常施工管理中,施工单位要结合施工条件,认真分析工程特点,摸清重大危险源的确切状况,并加以跟踪、监测、监控和预警,变事故处理为事故预防,及时发现排除施工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3.3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信息后,经分析、核实,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市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掌握事态的发展情况,需要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级别,向市指挥部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建议,经批准后,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并终止相关措施。
(1)红色或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发布和解除。
(3)蓝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属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应对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预警起止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区域(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自防自救措施及发布部门等。
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4.1.1初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名称;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事故信息的来源和报告人;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4.1.2续报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属于一般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
属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分别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事故初步上报的口径。
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20分钟内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续报的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4.2分级响应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Ⅵ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采取以下Ⅵ级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密切关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进展,督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
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及时掌握次生事故(灾害)发生情况,必要时给予应急救援指导。
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支援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装备和物资支持。
(2)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本预案,市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通知有关成员组建现场指挥部,紧急派出工作组进驻现场。
市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督促应急救援,听取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派出工作组相关救援情况汇报。
现场指挥部制定救援方案,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抢险救援、伤员救治、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等工作,及时抢修受破坏的公共设施,开展环境监测,控制污染扩散。
必要时,及时协调各方救援力量支援。市指挥部统一调配应急物资、各方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组织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故救援信息。
及时向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3)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在国务院、省政府的领导下,执行指令,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按照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交通、应急、公安、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单位以及专业救援机构、社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尽可能抢救受害及受困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严防次生事故(灾害)发生。
4.3.2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上报事故,并立即启动本合同段应急预案。在交通、应急、公安、消防、卫生健康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妥善保管有关物证,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当上级政府、部门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时,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听从指挥,做好抢险救援、现场取证、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4信息发布
重特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上级指挥部负责;较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负责;一般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4.5响应升级
当事故或险情的危害进一步扩大,达到更高级别时,各级指挥部应及时建议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经研判,Ⅵ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Ⅲ级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响应升级;Ⅲ级应急响应升级为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当事故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时,市指挥部应建议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4.6响应终止
应急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符合下列条件应急终止:
(1)险情排除;
(2)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3)被困人员安全离开事故危险区并得到良好安置。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设备和物资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2)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3)济宁银保监分局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在善后处置阶段应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作出综合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对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3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设施。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队伍采取“专兼结合、联动反应”的机制开展应急保障工作。
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公安、消防、矿山、应急抢险、医疗急救等队伍是社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项目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应按照有关规定调动使用。
6.2装备保障
(1)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救援需要适当储备常备应急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状态时统一调配使用。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技术保障
(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技术专家力量。
(2)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先进经验,随时为处置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故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6.4资金保障
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6.5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应急救援队伍的通讯畅通,保障音频、视频、数据等信息有效传递。
6.6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完善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组织调度医疗卫生人员、设备和物资力量,负责医疗救治、疫病防控、心理干预等工作,保障应急医疗救护。
7监督与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级指挥部及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预防及应急知识的宣传,对应急预案进行宣传、讲解,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
7.2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
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
8附则
8.1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8.2奖惩责任
对在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应急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市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引导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信息发布,确保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事故快讯和应急救援信息;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接收、上报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负责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设备的运输;负责组织突发事故中受损道路、交通设施的抢修维护等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应急局:协助市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协助做好事故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调应急队伍、应急物资(三大类)参与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预案演练;掌握事故地周围的石油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等安全隐患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受突发事故影响应急通信协调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民政局:负责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事故受害人及家属提供救助保障工作;组织慈善组织、公益性团体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援捐赠活动;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财政局: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突发事件中的市级资金保障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在文旅部门职能范围内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旅行社团客运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地点环境质量的监测、监控与评价,应急处置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次生事故;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事故周边地质灾害调查,承担事故地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协助统计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预防、制止和处置事故地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件涉及水运项目的,负责就近调动船舶参与救援;协调水上打捞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搜救公路水运工程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并转运到安全地点,移交给医疗救护人员;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管制、疏导信息的发布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交通管制和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完成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事故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和专家咨询。
国家电网济宁供电公司:负责对供电区域内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设置应急照明等措施救援,为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中国电信济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济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济宁分公司: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事故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机动力量,做好区域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及设备;组织建立健全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队伍;组织所辖应急力量对突发事故实施先期处置,及时上报突发事故信息,及时组织人员实施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次生、衍生事故伤害,开展社会动员,防止事故伤害和造成的损失扩大;完成市指挥部安排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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