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9-07 发布日期: 2022-09-07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2〕50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9-07
发布日期: 2022-09-07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2〕50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施设备故障等突然发生,已经或可能造成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中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4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指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因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或设施设备故障导致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以及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暴力袭击或人员集聚等原因引发,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客运服务中断等危及社会安全的紧急事件。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以下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①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②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或发生大量人员集聚,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

③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①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②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或发生大量人员集聚,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①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②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或发生大量人员集聚,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①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②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或发生大量人员集聚,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

③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事件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公共交通企业以及相关应急保障单位强化联动协调,保持应急资源共享,建立相互衔接的应急分工合作机制。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开展培训、宣传和演练工作,采取切实预防措施,综合治理安全隐患,保障应急救援及时、准确、高效。

依靠科技,加强管控。依托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的预测、预警、监测和应急救援,有效避免或控制突发事件的损害。

2组织指挥体系

市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后,由市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7个工作组。

视情成立临时党委,总指挥兼任党委书记。

2.1机构组成及职责

2.1.1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能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

2)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方案,指导协调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

4)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2.1.2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指挥、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预警信息,分析判断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5)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汇总、上报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7)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负责各应急工作组间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向省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相关信息;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等共同配合。

2)抢险救援组

负责城市汽(电)车突发事件中伤员抢救、灭火、爆炸物的破拆、危险品的处置、隐患消除以及道路通行能力恢复等工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配合。

3)治安维护组

负责组织现场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打击现场的犯罪活动;采取交通疏导、限制、管制等措施,维护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共同配合。

4)医疗救护组

负责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必要时设立现场临时急救站;采取转运、分流等措施妥善安排伤员就医治疗;及时统计接收到的伤亡人员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120急救指挥中心、定点医院共同配合。

5)新闻宣传组

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测网上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县(市、区)宣传部门共同配合。

6)后勤保障组

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及装备的供应及运输工作,负责维护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7)善后工作组

负责事故现场清场和撤离,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

2.3现场指挥部

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政府及有关牵头部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突发事件,控制事故蔓延;

2)与市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工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划定突发事件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群众疏散、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4)协调应急救援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4县级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组织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预警、响应、处置及善后等相关工作;配合上级做好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常备专家库,从相关院校、职能部门和运营单位选聘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负责提供技术咨询意见,供市指挥部决策;为现场抢险救援措施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对灾后恢复提供可行的指导意见。

3预防预警

3.1风险分析

城市公共汽(电)车车型多样,空间狭小,乘客流量大,一旦发生爆炸或引发火灾,人员不易逃生,将导致群死群伤的恶性案件。

此外,安全宣传教育手段不足,应急响应缓慢。主要表现有:一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疏忽大意;新驾驶员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状况不熟悉,而有的熟练驾驶员过分自信、判断失误;遇到突发状况惊慌失措,操作失误;违反行车操作规定,不遵守交通规则;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身体状况不佳、带病工作;心理压力大、情绪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二是乘客身体状况差,急刹车、急转弯等突发情况导致摔伤;有人故意破坏公交运营;安全意识淡薄,携带危险品上车;破坏车内安全设施;不遵守乘车规则,不规范候车。三是安全管理体制较为混乱,监管不力;调度不合理,高峰期超载严重;安全预警问责机制、监督机制缺失。

3.2监测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

3.3预警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可能引发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同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视情派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

市指挥部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要求及时向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转发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的信息,提醒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及时调整或解除已采取的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初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2续报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当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

属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分别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事故初步上报的口径。

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20分钟内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续报的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4.2分级响应

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召开会商会,市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市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委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省相关应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时,市指挥部按照省相关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省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召开会商会,市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市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委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及情况。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我市救援能力的,立即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求,提供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4.3应急处置

4.3.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立即启动先期救援预案,紧急动员本单位及附近应急人员、车辆、应急设备等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

接报单位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组织力量搜救伤亡人员,控制危害。对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突发事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危险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可能危害现场或周边地区群众的,实施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利用广播、告示牌等方式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继续动态监测,核实信息。采取其他必要的先期救援措施。

4.3.2响应措施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工作组在赶往事故现场的同时,与事发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核实事故准确信息以及现场应急救援相关情况;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车辆、物资、技术等相关资源到达现场参与抢险;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措施等,统筹协调资源继续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的伤亡。同时在突发事件处置中要考虑老年人行动不便等困难,充分考虑老年人的需要,切实解决在应急处置状态下老年人遇到的困难。

市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疏散

现场指挥部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公安机关负责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2)车辆调度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客运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指导事发地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公共交通客运组织方案,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3)人员救助

抢险救援组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对获救人员的转运、安置和伤员救治,在救援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现场搜救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交通疏导和维护社会稳定

治安维护组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和区域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地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依法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因此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应在第一时间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伤员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抚慰。

6)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积极引导舆论,及时清理有害信息。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负责指导涉事单位通过互联网,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4信息发布

重特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上级指挥部负责;较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负责;一般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4.5应急结束

有下列情况时,由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1)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损害得到常态管控;

2)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3)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运行的因素得到消除;

4)中断的公共交通得到基本恢复。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设备和物资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法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2)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3)济宁银保监分局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5.2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跟踪和掌握设施损坏情况,收集、汇总有关工作情况及信息,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责任单位对事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

5.3恢复重建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尽快修复(或装备)被损坏的公共交通工具、场所、运行线路等设备设施。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1)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单位应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定期培训和演练;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救援力量建设,保障应急工作有序进行;各应急工作组可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社会力量参与相应的救援工作。

6.2通讯保障

建立以保障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和保障制度,保障应急响应期间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工作的各单位及相互间通讯顺畅。

6.3物资保障

1)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救援需要适当储备常备应急救援物资,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状态时统一调配使用。

3)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4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输力量,保障应急救援的人力、物力及时运送。公安机关组织开设应急救援运送的通道,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输送畅通。

6.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落实专门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6.6经费保障

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市、县(市、区)分级负担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经费。

7监督与管理

7.1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和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宣传城市公共汽(电)车安全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乘客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7.2培训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针对本预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掌握履行其职责的相关知识,增强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能力。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急救援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7.3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计划,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

8附则

8.1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8.2奖惩

1)对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或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不听指挥、临阵逃脱及破坏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总工会:指导当地政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征集和运输保障;组织或参与中断道路、车站抢建抢修等救援;协调组织城市客运企业参与应急救援。

市应急局: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指挥部沟通、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治安、警戒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运输畅通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通行;协调相关方开展现场处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抢救及伤员转运、分流等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上报接收到的伤亡人员信息。

市能源局:协调供电公司等单位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事宜;指导协调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事故受害人及家属落实救助政策。

市财政局: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事故救援市级资金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建议。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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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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