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3000433565XH/2012-18168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成文日期: 2012-02-18 发布日期: 2012-02-18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汶上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汶政办发〔2012〕5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成文日期: 20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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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汶上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汶政办发〔2012〕5号
有 效 性: 0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汶上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意见的通知

汶政办发〔201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的《汶上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汶上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暂行意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为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济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07〕14号)精神,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照鲁政办发〔2006〕108号和济政办发〔2007〕14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另行规范。其余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如各单位按照政府有关搞活内部收入分配政策自行建立和发放的资金来源合法的津贴补贴等,一律纳入绩效工资。清理核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事业单位要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自查工作,如实向主管部门上报津贴补贴发放情况。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岗津贴四部分构成,绩效工资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特岗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

绩效工资总量暂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综合考虑各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本年度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以及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年度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凡是高于控制线的部门单位,要按一定比例缴纳调节基金。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及确定控制线时,要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五)对绩效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县里可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支持,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原则上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50%,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办法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及标准是否统一设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立的具体项目及标准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后实施。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各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取消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工资的人员,其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现有津贴补贴进行清理规范,建立离退休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纪律要求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以及各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实施主体的责任,做好清理核查津贴补贴和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三)绩效工资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在实施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程序,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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