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发布日期: | 2022-12-29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鲁医保发〔2022〕44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2〕49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发布日期: | 2022-12-29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鲁医保发〔2022〕44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2〕49号 |
有 效 性: | 0 |
转发鲁医保发〔2022〕44号文件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
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49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人力 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市直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 2022〕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在线提供新冠相关症状的首诊服务,按我市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编码使用:110200001(普通门诊诊察费),110200002(专家门诊诊察费),110200002a(副主任医师)和110200002b(主任医师)。
二、 互联网复诊等其他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开展互联网复诊不得按首诊诊察费价格收取费 用。
三、 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察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四、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过程中,若发现患者 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 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五、 鼓励医疗机构提供24小时网上咨询服务,为儿童、 孕产妇、老年人、透析患者和合并基础疾病的患者提供就医及心理咨询、用药指导服务。鼓励医联体内上级医院通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远程培训等方式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对高风险人群的识别、诊断和处置能力。
六、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改造、编码 维护和处方流转工作,探索开展药品线上开方、药店自取服务及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配送药品到家上门服务。对参保人的“互联网+”医药费用及时联网结算。
七、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医疗机构要落实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线上线下医疗服务一体化、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医保部门要及时结算支付“互联网+''医疗费用,加强智能审核,促进医保基金合理规范使用。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 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 2022〕44号)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PDF版:济医保字〔2022〕49号转发鲁医保发〔2022〕44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