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
成文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0〕2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发〔2020〕2号 |
有 效 性: | 0 |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
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在降低费率期间,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不满十年的,按降低后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年医疗保险费。同时,市医疗保障局、市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要及时调整医疗保险费征缴信息系统,确保按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切实减轻各类企业等参保缴费压力。
附件:《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