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2-25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0〕2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2-25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0〕2号
有 效 性: 0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阶段性

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02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集团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在降低费率期间,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不满十年的,按降低后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年医疗保险费。同时,市医疗保障局、市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要及时调整医疗保险费征缴信息系统,确保按时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切实减轻各类企业等参保缴费压力。

 

附件:《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附件:《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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