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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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10-03 | 发布日期: | 2018-10-03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RCDR—2023—0020001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河之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发〔2018〕10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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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成文日期: | 2018-10-03 |
发布日期: | 2018-10-03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RCDR—2023—0020001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河之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发〔2018〕10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运河之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任政办发〔2018〕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区对社会工作的决策部署,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推进“五社联动”机制、增进民生福祉中的专业作用,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河之都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重点从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选拔范围: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
第七条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熟悉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处理各类复杂矛盾和问题,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良好声誉,社会关注度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上述人员,已当选济宁市级以上和谐使者的人员不再参与“运河之都和谐使者”的选拔。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的选拔,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从本镇街和本部门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推荐申报“运河之都和谐使者”应呈报以下材料:
(一)《“运河之都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各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初步审核。区人才办和区民政局将组织有关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人选建议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后,组织实地考察;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运河之都和谐使者”名单,报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二条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放区政府津贴400元,所需资金从每年预算安排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学有专长的和谐使者,有计划地加以重点培养,组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安排“运河之都和谐使者”参加区里组织的重点人才服务相关活动,优先作为上一级社会工作人才评选的推荐人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建立“运河之都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运河之都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掌握和谐使者工作、生活方面的情况,提供必要的服务,并配合做好和谐使者管理相关工作。区民政局应定期对和谐使者所在单位管理和谐使者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运河之都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运河之都和谐使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原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区民政局备案,调往区外的,应事先报告。
“运河之都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不得重复获评区级其他人才计划。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或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运河之都和谐使者”称号,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运河之都和谐使者”在管理期内出现违规违法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及严重后果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运河之都和谐使者”的,经区民政局核实,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规范人才称号使用。推动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规范称号使用,在授予及使用称号时应注明入选年度,管理期满后不得在评审、评估、评奖中继续使用称号,不得给入选者贴永久标签。各单位不得把入选人才计划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的限制性条件。
第十九条 加强对“运河之都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运河之都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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