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6-3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RCDR—2023—0020003
标  题: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任政办发〔2021〕4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6-3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RCDR—2023—0020003
标  题: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任政办发〔2021〕4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发放办法》的通知

济任政办发〔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发放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任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管理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参照财政部关于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任城区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区政府设立、由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我区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三条  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资金的用途和对象

第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晋位升级,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

第五条  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励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

第六条  支持和促进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发放办法

第七条  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载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各级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行业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等,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均分年度按比例发放,第一年度按50%发放、第二年度按30%发放、第三年度按20%发放。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平台(载体)奖励5万元,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均分年度按比例发放,第一年度按50%发放、第二年度按30%发放、第三年度按20%发放。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实行奖励资金发放与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价结果为良好的,当年度奖励资金全额发放;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当年度奖励资金按80%发放;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奖励资格。发放标准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为准,按年度拨付。需参加再次认定(备案)的单位自动放弃或者再次认定(备案)未通过的,当年度直接定为不合格,不再发放奖励资金。当年迁出任城区的,不再发放奖励资金。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在区科技局下发申请通知后,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奖励资金申请、作出承诺,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并会同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进行联审后,提出拟奖励名单和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  拟奖励名单经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区政府批准,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质量事件或有重大及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的,根据主管部门意见,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科技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套取财政奖励资金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依法追收奖励资金等措施,并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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