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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10-10 发布日期: 2022-10-10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SSDR-2022-0010002
标  题: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企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泗政字〔2022〕101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2-10-10
发布日期: 2022-10-10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SSDR-2022-0010002
标  题: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企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泗政字〔2022〕101号
有 效 性: 1

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企业招商奖励办(试行)的通知

泗政字〔2022〕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泗水县企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

泗水县企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企业招商、以企招企的积极性,引进更多优质企业和高水平项目落地泗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引进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县投资项目或与市外企业、自然人在我县共同投资项目的本县企业和企业负责人。

第二条  申报标准

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属省市“十强”产业范围,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医养健康产业、现代高效农业、现代物流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项目市外投资占比不低于40%。关于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排名应以项目投资当年或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为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重大项目落地奖励

对引进实际投资1亿元(含)以上制造业项目或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外资项目和实际投资5亿元(含)以上制造业项目的企业负责人,项目落地后最高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引进实际投资10亿元(含)以上制造业项目或到位外资3000万(含)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企业负责人,奖励政策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每个项目奖励1名企业负责人。

(二)产业项目贡献奖励

引进总投资1亿元(含)或500万(含)美元以上项目,投产运营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对我县地方财政直接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同时,按照引进项目当年对我县地方财政直接贡献70%的额度奖励引进企业,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起连续奖励5年。奖励期间,引进项目认定为“四新经济”或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的,从认定年度起,按照当年对我县地方财政直接贡献100%的额度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励1名企业负责人、1家企业。落地企业享受地方财政直接贡献优惠政策的,不再奖励引进企业。

(三)引进股权投资奖励

引进市外企业并购我县企业股权(资产)总价款1亿元(含)以上,并购完成后首个完整纳税年度对我县地方财政直接贡献新增贡献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引进企业负责人最高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每个项目奖励1名企业负责人。

(四)要素保障奖励

对引资主体企业在改扩建过程中,给予土地指标、环境容量、能耗指标等要素保障。

已在《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22〕25号)和我县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中获得奖励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确定本办法奖励金额。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荐单位或引荐人需第一时间向县招商引资工作专班报备。第一位报备提供线索并促成项目引进,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引荐人。引荐人为多方时,按一个单位或者一人进行奖励。

(二)奖励申报。每月28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向项目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泗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引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泗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引荐单位审核后报县招商引资工作专班。

(三)奖励审定。县招商引资工作专班牵头负责项目审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定“231产业集群”的强链、补链、延链和链主企业投资项目,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相关企业项目的税收完成情况。形成的拟奖励结果向县政府汇报后,在县级媒体公示。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财政向奖励对象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泗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拨付奖励资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泗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奖励收入应纳税款由奖励对象依法缴纳。

第五条  约束条款

(一)引荐人若年度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政策的按最高标准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8日。前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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