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对外经济合作
成文日期: 2022-10-10 发布日期: 2022-10-10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SSDR-2022-0010003
标  题: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社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泗政字〔2022〕102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对外经济合作
成文日期: 2022-10-10
发布日期: 2022-10-10
发布机关: 泗水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SSDR-2022-0010003
标  题: 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水县社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泗政字〔2022〕102号
有 效 性: 1

泗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泗水县社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泗政字〔2022〕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泗水县社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泗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泗水县社会招商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积极性和主动性,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荐人,是指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县行政区域,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地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等(按照规定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及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外法人或自然人到我县投资,并经认定属于省市“十强”产业的新项目;中央、省、市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矿产资源采选、房地产等项目除外。

本办法所称省市“十强”产业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光伏发电及风电等新能源开发项目除外)、医养健康产业、现代高效农业、现代物流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和纺织服装产业。

第四条  认定投资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属于内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且省外投资占比50%及以上;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

(二)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和投资规模不设置下限;世界500强企业排名应以项目投资当年或上一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项目投资当年及上一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企业名单为准。

第五条  新引进项目奖励标准

(一)内资项目以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外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的引荐奖励资金最高300万元人民币;超出最高奖励标准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数额。(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基础设施投资、设备投资。下同)

(二)对引荐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引荐中国500强企业投资制造业项目的引荐人,除享受《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22〕25号)文件规定的奖励外,由受益财政再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人民币引荐奖励资金。

第六条  引荐奖励资金兑现

(一)内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外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二)在达到上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对项目资金全部到位的,一次性兑现奖励;对项目资金未完全到位的,按实际到位额兑现奖励,每个投资项目最多申报两次。

(三)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奖励。

第七条  在项目洽谈过程中,社会引荐人陪同考察所产生的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参照《泗水县公务出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现有文件执行。

第八条  引荐奖励资金申请核拨程序

(一)备案。引荐人需第一时间向县招商引资工作专班报备。第一位报备提供线索,并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引荐人。

(二)申报。符合兑现条件的引荐人,随时可向县招商引资工作专班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审定。县招商引资工作专班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泗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镇街等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

(四)公示。县招商引资工作专班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情况等在县级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五)通报。公示无异议的,以县招商引资工作专班名义印发通报。

(六)资金拨付。自通报印发之日起,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励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荐人依法缴纳。引荐人为多方时,按一个单位或者一人进行奖励。

第九条  约束条款

(一)引荐人若年度内同时符合多项奖励条件、享受多项财政奖励政策,按最高标准一项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8日。前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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