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水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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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字〔2023〕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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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水运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日期: | 2023-07-2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字〔2023〕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任政办字〔2023〕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各大企业:
《济宁市任城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任城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效地做好任城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工作,提高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和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干线航道畅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统计办法》《山东省省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3分类分级
1.3.1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河道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主要包括:碰撞事故、搁浅事故、触礁事故、触碰事故、浪损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风灾事故、自沉事故、操作性污染事故,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3.2事件分级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
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中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任城区发生的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或超出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依法应对,预防为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全面提高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
属地为主,分级响应。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加强部门协作,整合行业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资源,发挥政府各部门、水上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协同应对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最大程度发挥应急救援效果,有效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预防和减少二次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指挥机构
我区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由区政府决定成立临时性指挥机构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八个工作组。
视情成立临时党委,总指挥兼任党委书记。
2.2机构组成及职责
2.2.1 指挥部及职责
总指挥: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协调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事发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任城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人社局、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任城区供电公司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部署要求;
(2)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向各工作组、应急救援部门发出救援指令,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决定启动和终止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及应急响应行动;决定其他应急相关重大事项;
(4)检查督促各救援工作组及部门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和改进意见;适时调整应急救援人员组成,保证救援机构正常工作;
(5)负责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级汇报事故救援情况。
2.2.2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日常工作和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主要负责监测、接收、核实、分析研判事故信息并按程序报告;组织落实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3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各应急工作组间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向市政府办、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相关信息;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协调其他相关工作。
由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区卫健局等共同配合。
(2)抢险救援组。对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范围、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判;负责研究制定落实救援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及应急救援各项工作措施;负责实施区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搜救行动,组织打捞沉船和失踪人员。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应急局、市中消防救援大队、任城消防救援大队、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事发地镇(街道)等共同配合。
(3)医疗救护组。综合协调指导医疗救治工作,组织现场救治工作,确定定点医院,负责救护车辆的调派和伤患者的转运工作,负责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由区卫健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120急救指挥中心、定点医院共同配合。
(4)治安维护组。负责突发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现场调查取证,调配警力,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交通秩序;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实施巡逻管控;维护伤员救治定点医院治安秩序;做好遇难人员与直系家属的DNA认定工作。
由市中公安分局、任城公安分局牵头,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事发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共同配合。
(5)新闻宣传组。科学做好权威信息发布,严密监测网上舆情动态,稳妥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负面敏感信息管控处置,及时清理有害信息。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镇(街道)部门共同配合。
(6)环境监测组。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现场污染状况及变化趋势,指导因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污染处置。
由任城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道)生态环境部门等共同配合。
(7)后勤保障组。负责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及装备的供应及运输工作,负责维护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电力供应,做好救援办公、会议、食宿、车辆等保障工作。
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
(8)善后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清场和撤离,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
2.4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政府及有关牵头部门负责人、有关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地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3)组织划定突发事件现场的范围,依法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5镇(街道)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善后处置等应对工作。镇(街道)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具体职责比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2.6专家组
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常备专家库,从相关院校、职能部门和运营单位选聘组成。
主要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建议;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必要时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风险分析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偶有发生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水上运输的健康有序发展。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仍然面临以下风险:航运安全的保障基础依然薄弱;从事内河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亟待提高;船舶种类繁多,船舶状况参差不齐,交通密度增大,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随之增大;恶劣天气(台风、暴雨、大风、大雾等)增加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3.2信息监测与分析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整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做好事故风险分析及预警工作。
3.2.1 监测内容
可能诱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发生威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可能造成船舶污染的信息;造成事故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2.2信息来源
气象、水文、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发布的预报信息;区交通运输局提供的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其他机构及事故有关方提供的监测信息。
3.2.3信息分析
区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初步确定预警级别。
3.3预警
3.3.1预警级别确定
根据事故(险情)可能影响的范围及严重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I级、IV级,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红色为最高级。
(1)红色预警(I级)。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突发事件范围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
(2)橙色预警(II级)。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
(3)黄色预警(III级)。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时;
(4)蓝色预警(IV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事件时;突发事件已经发生,有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人员伤亡时。
3.3.2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由事发地镇(街道)根据即将发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由区指挥部根据即将发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件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红色、橙色预警响应: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区指挥部除采取黄色预警期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备勤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5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3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信息后,经分析、核实,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区指挥部办公室跟踪掌握事态的发展情况,需要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级别,向区指挥部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建议,经批准后,发布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并终止相关措施。
(1)红色或橙色预警: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发布和解除;
(3)蓝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可结合属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风险扩大,超出本级应对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预警起止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区域(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自防自救措施及发布部门等。
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初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2续报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属于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当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安委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区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
属于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在20分钟内向区政府总值班室、区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电话报告基本情况,在 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区政府总值班室、区交通运输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要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分别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政府安委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事故初步上报的口径。
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20分钟内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续报的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4.2分级响应
4.2.1响应级别
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I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区指挥部总指挥启动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启动省市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委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省市相关应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按照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省市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召开会商会,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区指挥部总指挥启动III级应急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委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相关专家、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按照分工开展科学有序救援工作。市相关应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按照市相关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市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IV级应急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区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并委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赶到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并随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及情况。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及部署。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超出我区救援能力的,立即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4.2.2 响应程序
(1)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或接到区政府责成处理指令的、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申请应急支援的,应立即分析评估确定响应级别,并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等级的建议。
(2)区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若同意启动,正式签发应急响应启动文件,并报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
(3)区指挥部派出应急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现场参加应急救援。
(4)事发地镇(街道)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措施。
(5)区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及时向区指挥部、区政府等报告事故的发展和救援情况。
(6)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级别或解除应急状态的建议,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实施。
4.3处置措施
4.3.1先期处置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应立即开展应急行动,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初步评估事故基本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船舶等进入事故危险水域,开辟救援通道,维持现场秩序;
(3)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受伤人员救治、损失情况核查,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对于涉及污染事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减少大面积危害。
4.3.2应急处置
(1)区指挥部迅速组织各工作组到达现场,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技术力量、医疗人员与设备等,了解事故情况和当前状态,统筹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
(2)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救治与疏散、群众安置等工作,全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及时掌握进展情况,随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快速评估,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开展调集应急物资,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生活必需品、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3)专家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现场科学应急处置、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4)各工作小组按照市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开展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组织船舶、航道、水上设施等抢修抢险工作,做好打捞和清障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投入应急反应行动;
4探测及控制危险源,研判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次生灾害的影响,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5引导船上人员和影响区域人员撤离事发水域,对事故航段进行停航等交通管控,对事发水域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做好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工作;
6按照规定程序发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积极采取相关措施清理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和环境污染。
4.4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或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上级指挥部负责;较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负责;一般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区指挥部负责。
4.5 应急结束
有下列情况时,由区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水域均已搜寻,未发现遇险人员;
(3)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设备和物资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2)对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3)区国金局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5.2 总结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评估事故损失、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区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3恢复重建
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和协调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单位尽快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涉及港口、航道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的由区指挥部负责,区交通运输局具体执行。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救援力量建设,保障应急工作有序进行,鼓励有条件的港航企业建立专业或兼职应急队伍。
6.2装备保障
区指挥部负责调配所需的救援物资,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日常应急物资与应急器材的储备。
6.3技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更新补充。
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先进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持。
6.4 资金保障
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应急装备、应急物资、日常运作和保障、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修订、预案培训、预案演习演练等。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所在地镇(街道)协调解决。
7 监督与管理
7.1宣传与培训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有关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督促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企业负责人等开展相应级别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工作,提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能力。
7.2 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以保证本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
有关镇(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演练结束后,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客观评价应急演练实施效果,分析存在的问题,检验应急预案的适用性,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形成演练评估报告。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1)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
(2)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
(3)触礁事故。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
(4)触碰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
(5)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
(6)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
(7)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船舶全损等。
8.2其他要求
各镇(街道)、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
8.3 奖惩
(1)对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或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或不听指挥、临阵逃脱及破坏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应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宣传等;应对水上交通事故相关知识的网上宣传;及时处置不良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等。
区总工会:参与善后处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监测、分析、预警及应对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指导运营单位制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供救援运输应急保障;负责维护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秩序,做好交通保畅工作;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等。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区交通运输局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等。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开展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和卫生防疫,对伤员进行心理辅导,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人员伤亡、救治等情况。
市中公安分局: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保障。
任城公安分局:负责事故救援过程中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应急物资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保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事故次生环境事件发生后,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调查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对污染水域进行治理等。
区民政局: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善后处置,配合镇(街道)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区人社局:按部门职能做好工伤保险政策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区财政局: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做好事故救援区级资金保障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济宁市水文中心对事发水域水文监测,提供相关水情信息,协调市城乡水务局等部门做好水位保障工作,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防治和应急救援提供协助等。
市中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事故救援。
任城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事故救援。
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配合做好水上搜救队伍、搜救船舶、水上应急处置设备物资调度管理事务工作;承担区管内河通航水域救助打捞工作和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事务工作;参与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
任城供电公司:负责应急救援供电保障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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