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23-12-30 发布日期: 2023-12-3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3〕76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23-12-30
发布日期: 2023-12-30
发布机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济政办字〔2023〕76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字〔2023〕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居住区配套非营利性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工作,满足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18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建设规划

1.调整完善城镇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下,市、县教育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现行《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8—2030)》。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布局规划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确定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标准。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应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等因素,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的依据。配套幼儿园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300米;配套小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0米;配套中学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1000米。符合教育设施配建要求的居住区,应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模较小、无法独立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应统筹在各居住区就近位置设置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应符合省定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办园条件标准,规模和班额符合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创建标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严格教育设施规划管理。现有居住区的扩建规划及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对不能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规划布局要求、无法满足适龄儿童入学入园需求的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规划调整涉及教育设施建设调整的,应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的实施。配建教育设施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同时提报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并单列教育设施相关规划指标,由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审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开发建设单位)

二、加强用地保障

4.优先供应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各县(市、区)在编制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安排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配套教育设施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县(市、区)通过新增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节余指标统筹解决。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应优先供应,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优先熟化配套教育设施用地。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未熟化、没有达到建设条件的规划建设居住区,原则上不予供给建设用地,确保教育设施用地与首期居住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6.加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规划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可挪作他用。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教育设施用地或改变其用途。教育设施用地确需调整的,用地标准、位置、建设规模等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用学校(幼儿园)需要调整的,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实行先建后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

三、加强资金保障

7.推行配套教育设施“交钥匙”工程。能捆绑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可在配套教育设施对应的居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约定配套教育设施由开发商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部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开发建设单位)

8.确保政府教育投入。不能捆绑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居住区,按照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标准要求,由当地政府或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配套教育设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9.减免有关收费。城镇居住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建设管理

10.同步规划与建设。对于土地招拍挂条件中明确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一并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同步进行建设。(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1.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竣工验收阶段,教育部门参与竣工联合验收,负责配套教育设施的检查核验,不符合要求的,竣工联合验收不予通过。配套教育设施由开发商代建的,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实施

12.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强化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保障落实。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指导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3.严格执法监督。需配建教育设施未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开工建设,擅自使用应移交的教育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办、整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教育设施、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教育设施用途的,由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字版】济政办字〔2023〕7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PDF版】济政办字〔2023〕7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pdf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教育局局长王洪正解读《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

  媒体解读 | 济宁出台新政策规范城镇居住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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