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26Y/2023-06902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3-04-01 发布日期: 2023-04-01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鲁医保发〔2023〕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3〕14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3-04-01
发布日期: 2023-04-01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鲁医保发〔2023〕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字〔2023〕14号
有 效 性: 0

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鲁医保发〔2023〕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1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 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 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  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4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 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8号) 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A类)类 别的,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原先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停止执行。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培训指导,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事项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23〕1号 文件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 策的通知>的通知》(济医保字(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 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4号)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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