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3-06903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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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4-04 | 发布日期: | 2023-04-04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4号文件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3〕15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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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3-04-04 |
发布日期: | 2023-04-04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4号文件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3〕15号 |
有 效 性: | 0 |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3〕14号文件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3〕1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级(含省驻济)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0日零时起执行。各部门要立足职责切实加强组织和督导落实,确保政策按时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保局、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14号)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Word版:济医保字〔2023〕15号——转发鲁医保发〔2023〕14号文件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docx
PDF版:济医保字〔2023〕15号——转发鲁医保发〔2023〕14号文件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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