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23579-8/2024-01411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5-31 发布日期: 2024-05-31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微山湖英烈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批复
发文字号: 微政字〔2024〕15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4-05-31
发布日期: 2024-05-31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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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微山湖英烈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批复
发文字号: 微政字〔202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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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微山湖英烈纪念园划定保护范围的批复

微政字〔202415


县退役军人局:

你局《关于微山湖英烈纪念园设立保护范围的请示》(微退役军人呈〔2024〕1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划定微山湖英烈纪念园保护范围27458.5平方米(东至原县造纸厂氧化塘、西至湖东堤、南至东风西路、北至县政协文史馆)。请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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