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23579-8/2023-04327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6-21 发布日期: 2023-06-21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微政办字〔2023〕30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成文日期: 2023-06-21
发布日期: 2023-06-21
发布机关: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微政办字〔2023〕30号
有 效 性: 0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微政办字〔2023〕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虽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但涉及我县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我县应对或参与应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

1.4 风险评估

1.4.1 我县每年在建房屋面积约140万平方米,根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特点和市政基础设施现状,以及对以往国内外发生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及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我县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风险因素:

(1)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露天作业、高处作业、地下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形式多样,施工作业环境危险,风险度高;由于工程施工自身特点,多工种、多班组在同一区域内交叉作业普遍存在,勘察、设计工作失误或疏漏、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不严,以及主要建材构配件质量缺陷等因素,导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增加。

(2)房屋建筑工程相关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仍然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等均成为导致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因素。

(3)施工作业中模板支撑体系与脚手架搭设、模板安拆、钢筋绑扎等作业劳动强度高、体力消耗大,作业人员在自身安全防护方面存在侥幸心理。

(4)由于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偶发,尤其是进入主汛期,增加了突发大型起重机械倾覆、深基坑和在建房屋建筑倒塌事件的风险。

1.4.2 通过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主要风险因素识别、应急资源调查和安全风险的综合评估分析,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有:

(1)老旧房屋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因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或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因违法装修,危险房屋治理不及时等,老旧房屋出现严重开裂、倾斜、倒塌事件。

(2)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遇恶劣天气,或特殊原因导致突发状况造成不良影响。

(3)建筑工程施工场所生产安全事故:

①脚手架、模板支撑、起重机械、基坑、临时设施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②高度大于2米的作业面,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或无安全防护设施,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等造成踏空、滑倒等意外。

③焊接、金属切割等施工及各种临时用电设备的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造成触电、火灾等意外。

④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搬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撒落、撞击人员等意外。

⑤密闭空间、室内涂料等通风排气不畅,造成窒息、中毒等意外。

⑥施工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要求、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中毒等意外。

⑦其他意外情况。

(4)建筑工程施工场所周围地段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①临街及居民聚集、居住区的工程基坑、大型管沟等的施工,因支护等设施失稳、坍塌,引起周边建筑等坍塌、爆炸、火灾等意外。

②基坑开挖、施工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倾斜、开裂、倒塌等意外。

③临街施工或高度大于两米的临街作业面,因无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不符合要求,造成物体坠落打击人员等意外。

④临街在建工程脚手架搭设、拆除,以及人工挖孔桩等因误操作、防护不足等,造成施工场所及周围建筑、设施的损坏、人员伤亡等意外。

⑤其他意外情况。

1.5 分级应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一般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应对,超出本县应对能力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共同负责应对或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协调应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上级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1.6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规范。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县级专项预案、部门与乡镇(街道)专项预案、企业专项预案,以及应急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现场工作方案等预案支撑性文件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县指挥部可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适当调整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此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工作。

(3)协调调度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调集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超出本县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响应应对;负责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

(5)加强对敏感、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生产安全事故或信息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

(6)负责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

(8)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县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落实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指挥部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3)负责县级专项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和沟通。

(9)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现场指挥部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通过研判,启动相应级别响应,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人选根据响应级别确定。现场处置实行“行政指挥统筹协调”和“专业指挥全权负责”相结合的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迅速组织制定现场工作方案并指挥实施。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电力通讯保障、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生活、专家支持等应急工作组,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各应急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综合协调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以及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灾害监测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3)抢险救援组: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交通保障组: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现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5)医疗卫生组: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6)后勤保障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协调安排应急处置所需车辆、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

(7)治安维护组: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8)电力通讯保障组:县供电公司、通信运营企业牵头,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实施、指挥部运行和对外联络的电力通讯保障。

(9)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负责指导事发现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10)新闻工作组: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1)群众救助生活组: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县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12)专家支持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单位和相关行业专家等参加。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设置和增减应急工作组,但应明确各应急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协作单位,细化工作分工和具体职责。

2.4 事故发生单位职责 

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做好自救的同时,为现场指挥部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情况,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全力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5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包括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必要时,协调市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器材,赶赴事故现场,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制定完善行动方案,发挥专长、相互协作进行现场处置。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分析研判

3.1.1 信息监测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监测。

3.1.2 预防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3 分析研判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历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案例汇总、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对有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研判;要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对外地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要做好分析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2 预警分级

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标识。

(1)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一般事故。

(2)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较大事故。

(3)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重大事故。

(4)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可能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3.3 预警发布、变更和解除

(1)蓝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县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由县指挥部或授权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黄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县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逐级报市、省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县指挥部应密切关注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预警发布和解除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短信发布平台、门户网站等方式。

3.4 预警响应

预警发布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采取相关措施:

3.4.1 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1)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2)加强值班值守,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4)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及事故级别。

(5)视情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有关部门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7)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8)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9)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2 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继续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集结有关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协同处置的准备。

(2)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视情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4)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责任主体

事故责任单位、相关企业、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县指挥部办公室按职责收集事故发生、发展、损失等情况,立即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事发单位和基层网格员、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有关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县直相关部门通报。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鼓励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相关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本辖区内的事故信息。跨乡镇(街道)的事故,相关乡镇(街道)均应及时报告。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已经确认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属于一般事故的,应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1个小时内书面汇报相关情况。属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在40分钟内书面汇报相关情况。

(4)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含110、119、120接处警中心)接报后,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

(5)县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立即向县指挥部、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并向县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如需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6)县政府办公室接到一般事故报告,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在1个小时内书面汇报相关情况;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应当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在40分钟内书面汇报相关情况。

4.3 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生产安全事故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初报要快:迅速报告事故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与现场简要情况,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要准:核实并随时更新续报事故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财产损失情况、初判级别、现场处置与救援进展、周边危险源、现场危害衍生性、预期后果、是否需要疏散群众、事发单位或当事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及工作建议等。

终报要全:及时报告应急响应结束时间、事故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含初步原因)、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含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领导批示指示落实)、善后处置建议、存在困难与问题、经验教训及改进措施等。

极端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随时补报。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先期处置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队伍物资进行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及时对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报告。

5.2 分级响应

根据初判事故危害程度(大小)、影响范围、应急处置难易度(控制事态能力)、调动应急资源范围以及事故现实结果(事故等级)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等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必要时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启动上级层面的应急响应。对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区域及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标准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响应(自主救援)、一级响应(求助外援)。

5.2.1 二级响应

由县指挥部决定启动,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5.2.2 一级响应

由县政府决定启动,政府主要领导赴现场组织协调指挥。

响应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一旦事故处置超出自身能力,按规定程序请求上级支援。

5.3 指挥与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担负起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

较大及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我县处置能力的一般事故,以及跨县(市、区)的事故,上级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县指挥部须在其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上级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救援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5.4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县指挥部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收集、汇总处置信息,经县指挥部审查后,提交新闻工作组向社会发布。同时要配合宣传等部门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5.5 扩大响应

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生产安全事故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预计事故的等级将要或可能达到更高级别,根据现场指挥部建议,由县指挥部按程序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果事态超出本县控制能力,凭我县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由县指挥部提出建议,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向上级请求支援或启动响应。

5.6 应急联动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与应急资源共享长效机制,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参与处置的,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成员部门单位须遵从其指令,予以协同处置。需要启动多个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响应的,由县指挥部提出,组建联合指挥部进行联合指挥。

5.7 响应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分析论证,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应急局等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做好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对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害人群、家属等群体性人员进行心理干预,防止灾后心理障碍的产生。

6.2 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发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6.3 调查处理与总结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查明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止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在60日内作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主管部门。

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要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并下发至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必要时修改相关预案。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装备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物资装备库,并上报县指挥部备案。

7.2 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由县直有关部门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民兵队伍以及驻县部队等;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处置队伍。

应急处置队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处置措施的相关程序进行指挥和调度,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成立应急抢险队伍的,应及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组织和成立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人员搜救等专业应急抢险和救援队伍,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突击力量,确保重要应急抢险和救援行动的有效实施。

7.3 通信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7.4 后勤保障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经费,由县指挥部提出,县财政局审核,按照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指挥部按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审计和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7.5 技术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处置专家组,发挥技术专家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7.6 交通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装备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赴现场指挥人员及应急处置人员的应急用车,保证事故能够及时得到处置。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预防和应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能力。

8.2 培训

县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范和处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服务、管理及预案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相关应急人员的素质。

8.3 演练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举行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综合性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和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况。

预案修订除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外,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组织每三年对本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9.2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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