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26Y/2024-02140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4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4〕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4-02-02
发布日期: 2024-02-02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4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4〕1号
有 效 性: 0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4年版)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41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兖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执法支队、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级(含省驻济)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本通知所列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并报备后执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病房床位价格以天为计费单位,当日入院,按一天计收, 出院当日不收费。收取病房床位价格后不得加收垃圾处理、消毒、隔离等其他费用;门、急诊简易病床床位费不足一天按一天计收。门诊静脉输液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收费,不得另外加收观察、消毒、垃圾处理、取暖(空调)、座椅等其他任何费用。

四、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保基金分别按照3元定额和6元定额进行支付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我市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五、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价格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228日。同时《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济医保发〔2021〕25号)文件废止。


附件:1、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

           2、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2024年版)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4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Word版:济医保发〔2024〕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4年版)》的通知.docx

PDF版:济医保发〔2024〕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4年版)》的通知.pdf 

附件:附件1.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使用说明.docx

      附件2.济宁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23年版)).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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