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234373R/2024-01998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
成文日期: 2024-07-12 发布日期: 2024-07-12
发布机关: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2024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高新管字〔2024〕18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宏观经济
成文日期: 2024-07-12
发布日期: 2024-07-12
发布机关: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2024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高新管字〔2024〕18号
有 效 性: 0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济宁高新区2024年“亩产效益”

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高新管字〔2024〕1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各驻区单位,各区管国有企业:

现将《济宁高新区2024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4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高新区2024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

实施方案


为做好2024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根据山东省工信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24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工信运〔2024〕83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0〕36号)和《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济政字〔202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价办法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

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分别设定评价指标。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六项指标占比≥80%,加分项占比≤20%。

2.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和单位用地销售收入两项指标占比100%。

规模以上综合评价基准分100分,单位用地税收值为60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值5分、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值为5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值为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值为5分、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值为10分、加分项值为10分。

规模以下的综合评价基准分100分,单位用地税收值为75分、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值为25分。

计算方法: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项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项或减分项。

(二)综合素质项目及加减分

1. 加分标准。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具体如下:

(1)规模:年税收总额超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年销售收入过5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分。

投资:企业实施纳统项目投资年总额超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分。

(2)创新: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机构的,分别加2分、1分,同一企业建立多个技术研发机构的可连续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1件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以第一起草人身份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加2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加1分,参与制订多项标准的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首台套”的,分别加2分、1分。

(3)人才: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国家重点工程人选的,加2分;申报入选省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加1分,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4)技术改造:项目入选国家级技改专项(工业强基、工业技术再造等)的企业加2分,入选省级重大技术改造奖补项目的企业加1分,入选市级十佳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加0.5分,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加分,企业有多个项目入选的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5)市场:上市(包括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转板上市)的,加2分;新三板挂牌的,加1分;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加0.1分。

(6)品牌:拥有马德里商标加2分;驰名商标加2分;省著名商标、省服务名牌、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山东名牌产品、山东优质品牌产品、山东知名品牌产品加1分;知名商标或济宁名牌加0.5分。

(7)质量:中国质量奖加2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加1分;济宁市市长质量奖加0.5分。

(8)安全生产:通过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评审加2分,通过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加1分,通过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加0.5分。

(9)绿色发展:国家级绿色工厂加2分。

(10)两化融合:获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加2分、1分;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依据评定证书)的企业加1分。

(11)荣誉: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加2分、1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2分;山东省“瞪羚企业”加1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加1分;高新技术企业加0.5分;同一企业获得多项荣誉可连续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单个企业同一类别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加分。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经“亩产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后,按照“国家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最高加2分,省级最高加1分”的办法予以相应加分。

2. 减分标准。

(1)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被立案查处的,减5分。

(2)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行政处罚的,减5分。

(3)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减5分。

(4)因环境违法等问题,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减5分。

企业同类问题所受到的多个处罚不再累计减分。

二、评价分类

(一)分类。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2个口径,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划分成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合理确定各类企业比例,原则上A类企业比例不超过20%,D类企业比例不低于5%。

(二)调档。对有关特殊情形,在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1. 豁免和保护。

(1)属于“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的企业,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并经证券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实质性进入上市挂牌程序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2)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列入D类。

2. 重点支持。

(3)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企业、获得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专项支持项目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4)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5)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3. 一票否决。

(6)评价年度内发生1起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直接列为D类。

(7)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8)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9)因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4. 其他控制原则。

(10)对商混生产等资源消耗类企业降档。

上述具体企业名单由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由高新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和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附件


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和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一、主要指标解释

(一)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2023年(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不扣减出口退税和增值税留抵退税。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

(二)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销售收入:指企业2023年度实际生产经营中实现的销售收入总和。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

(三)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

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单位:吨)

(四)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

年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

(六)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用地面积

销售收入:指企业2023年度实际生产经营中实现的销售收入总和。

(七)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或减分项。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最终得分可超过100分。

二、有关数据来源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三)企业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供。

(四)企业税收实际贡献、销售收入、研发经费由税务部门提供。

(五)企业4类主要污染物排放环境统计数据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

三、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一)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

(二)企业各项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1. 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用地销售收入:按该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2.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其他企业按其“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销售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销售数据的得零分。

3.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评价值最高的得基准分,其他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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