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423579-8/2024-03382 | 主题分类: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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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10-12 | 发布日期: | 2024-10-12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微山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微政发〔2024〕8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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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土地 |
成文日期: | 2024-10-12 |
发布日期: | 2024-10-12 |
发布机关: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微山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微政发〔2024〕8号 |
有 效 性: | 0 |
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微山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国有土地租金标准的通知
微政发〔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土地市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实际,对我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进行更新,同时对国有土地租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的范围与面积
本次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的范围:东至薛河,西至滨湖大堤,南至爱湖村南,北至微矿路向北100米处,面积为59.02平方公里。
二、基准地价内涵
1. 土地权利状况为完整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2. 基准日为2023年1月1日。
3. 标准容积率:商服用地1.6;住宅用地1.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Ⅰ(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为1.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Ⅱ(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Ⅲ(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为0.8;工业用地1.0。
4. 土地使用年限: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5. 土地平均开发程度:评价区内Ⅰ、Ⅱ级地“七通一平”(包括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和场地平整);Ⅲ、Ⅳ级地“五通一平”(包括通路、供电、通讯、供水、排水和场地平整)。
三、更新后的城区土地基准价格
(一)微山县城区分类定级基准地价更新商服、住宅、工业用地结果表
(二)微山县城区分类定级基准地价更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结果表
微山县城区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之外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参照同类用途的末级级别的标准执行。
四、微山县国有土地租金标准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工作,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调整我县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将土地租金标准纳入基准地价体系。
(一)微山县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工业用地 | 6.29 |
铁路用地 | 3.60 |
公路用地 | 2.93 |
(二)微山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 商服用地 | 工业用地 |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 住宅 用地 |
Ⅰ | 13.35 | 6.90 | 9.68 | 1.25 |
Ⅱ | 9.08 | 5.27 | 5.37 | 0.78 |
Ⅲ | 4.52 | 3.51 | 2.98 | 0.52 |
Ⅳ | 2.87 | 2.01 | 2.15 | 0.42 |
(三)微山县国有土地纯收益年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级别 | 商服用地 | 工业用地 |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用地 | 住宅 用地 |
Ⅰ | 87.68 | 34.50 | 64.59 | 41.59 |
Ⅱ | 60.47 | 20.60 | 35.85 | 26.44 |
Ⅲ | 30.18 | 12.07 | 19.94 | 17.55 |
Ⅳ | 19.10 | 10.07 | 14.28 | 14.08 |
注:土地级别采用估价日期为2023年1月1日的基准地价体系中土地级别。
微山县城区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之外的国有土地租金标准,参照同类用途的末级级别的租金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微山县城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微政发〔2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微山县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微山县城区商服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微山县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微山县城区工业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微山县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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