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26Y/2024-04361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4-06-12 发布日期: 2024-06-12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常态化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4〕1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4-06-12
发布日期: 2024-06-12
发布机关: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常态化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医保发〔2024〕11号
有 效 性: 0

关于印发济宁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

常态化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4〕1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宣传部、网信办、发改(经发)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兖矿能源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济宁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决策部署上来,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4〕20号)精神,对照《济宁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责任清单》(详见附件),进一步细化分解目标,完善配套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各项工作落细落实、取得成效。

二、强化责任分工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常态化监管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业务指导,切实做好常态化监管工作。各县(市、区)要扛牢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夯实基金常态化监管基础。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具体抓好常态化监管实施,履行好监管职责,健全监管方式和制度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各级定点医药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不断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

三、提升监管能力

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加快推进部门间优势联动和信息共享,构建“横到边、纵到底”的工作格局,规范有序形成部门间信息互通、结果互认、力量叠加的常态化监管格局,全面提升济宁市医保基金综合监管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加强医保基金常态化监管的重要意义,加大对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力度,积极拓展宣传渠道和载体,丰富宣传形式及内容,多措并举扩大宣传效果。要注重抓好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质量提升,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学习培训与警示教育相结合、集中宣讲与分散宣传相结合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凝聚社会共识,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济宁市委宣传部

济宁市委网信办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宁市市场监管局

                              济宁市税务局 

2024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济宁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督责任清单

济宁市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责任清单.xlsx


Word版:关于印发济宁市贯彻落实山东省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责任清单的通知.doc

Pdf版:关于印发济宁市贯彻落实山东省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实施方案责任清单的通知.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联合内容保障

政府网站标识码:3708000023 鲁公网安备 37080202000100号 鲁ICP备0502122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