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工业_交通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YZDR-2025-0010001 |
| 标 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发〔2025〕5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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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工业_交通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5-04-07 |
| 发布日期: | 2025-04-07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YZDR-2025-0010001 |
| 标 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发〔2025〕5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兖政发〔20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了《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济宁大安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兖州行政区域内净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区域在兖州行政区划的范围为北至小孟镇、东至漕河镇、西至颜店镇,南边界为颜店镇滋阳山景区与酒仙桥街道琉璃厂小区连线(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区政府统筹建立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定期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每年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场周边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管理;
(二)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现行的净空审核管理要求,在审批兖州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书面征求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意见;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频率和机场周围电磁环境的保护管理,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的行为;
(四)市公安局兖州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干扰航空专业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国家规定,在低空飞行无人机等小型航空器和升放携带明火孔明灯等空飘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兖州区净空保护区域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负责机场周边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以外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管理。
(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兖州区净空保护区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
(七)区气象局负责对直径大于1.8米(包括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以上(包括3.2立方米)升放系留气球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八)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对三角翼(含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航天模型、飞艇、热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信鸽放飞活动;
(九)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负责机场周边环境保护工作,查处向机场排放污水、工业固体废物、粉尘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工业企业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规定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各编制机关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管理的行为,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济宁大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区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审核要求,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和参考高度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 禁止在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修建靶场、存放强烈爆炸物的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和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六)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七)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九)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等,下同)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
(二)符合机场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三)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本条款第一项的要求。
第十条 济宁大安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机场邻近区域范围由济宁大安机场管理机构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在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济宁大安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范围内,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第十三条 加强净空保护宣传教育,采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手段常态化开展净空保护宣传工作,在重点区域要设置警示牌或张贴宣传标语,设置空飘物和净空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附件:1.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区范围示意图
2.术语解释
附件2:术语解释.doc
【word版】
济兖政发〔2025〕5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大安机场兖州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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