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16-12-27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XDR-2016-0020007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6〕28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成文日期: 2016-12-27
发布日期: 2016-12-27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JXDR-2016-0020007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办发〔2016〕28号
有 效 性: 1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乡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6〕28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金乡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


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减少畜禽养殖污染,有效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生态、循环、绿色畜牧业发展,助推美丽金乡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发展变化的实际,修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生态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有效供给质量安全的畜产品和确实保障良好生活生产环境的双赢。

二、编制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有效供给肉、蛋、奶保障民生相统一。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循环农业转型升级相统一。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相统一。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相统一。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动物防疫条件相统一。

(六)总体规划、因地制宜与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相统一。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3〕82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118号)、《金乡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金乡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等有关规定。

四、涉及的畜禽种类、养殖场(区)养殖规模标准、养殖污染物排放的界定

根据环保部、农业部《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涉及畜禽种类暂定为猪、牛、羊、兔、鸡、鸭、鹅等。

养殖场(区)养殖规模标准:

生猪存栏200头以上;

牛存栏50头以上;

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

羊存栏200只以上;

兔存栏300只以上。

养殖场(区)的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后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五、规划类别及其范围和规划管理及控制

根据《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

(一)禁止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畜禽禁止养殖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调水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主要包括胡集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马庙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羊山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高河街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卜集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司马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鸡黍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兴隆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霄云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化雨镇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王丕街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金乡街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鱼山街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县城市水源地保护区(王丕、化雨供水区)。   

2.河道及其控制区域。县境内东鱼河、惠河、上游白马河、老万福河、下游白马河、苏河、东沟河、莱河、金济河、金鱼河、兴司河、新万福河、吴河、大沙河、老西沟、友谊沟、彭河、金成河、新西沟河、羊山运河、金马河、蔡河、北大溜、鱼山引河、小白河等25条河流的河道及控制区域内,禁止建设各种畜禽养殖场(小区)和放牧行为。

3.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食品园区、化工园区及商贸物流园区。主要包括羊山景区、金水湖景区、金平湖景区、万福湖景区等;金乡县经济开发区、济宁市食品工业开发区、济宁市化学工业开发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区、鲁西南商贸物流园区。

4.城镇居住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主要包括县城区(北起老万福河,南到南外环,西至大沙河,东至金丰大道)。各镇街驻地居住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新型农村社区、村庄住宅区和产业园区。

5.主要交通主干道沿线。主要包括县境内S33高速公路、G105国道、S346省道、S348省道和S252省道用地范围及两侧绿化带控制区、建筑控制区。

6.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区域。

对于已经建成的养殖场(小区)由当地镇街报请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二)控制养殖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的区域。在控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不符合城镇现行总体规划要求、不能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小区)。

畜禽控制养殖区范围:

1.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主要包括东鱼河、惠河、上游白马河、老万福河、下游白马河、苏河、东沟河、莱河、金济河、金鱼河、兴司河、新万福河、吴河、大沙河、老西沟、友谊沟、彭河、金成河、新西沟河、羊山运河、金马河、蔡河、北大溜、鱼山引河、小白河等25条河流控制区域外延500米范围内。

2.羊山景区、金水湖景区、金平湖景区、万福湖景区等周边外延500米范围内。

3.各镇街驻地居民集中居住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新型农村社区、村庄住宅区周边外延500米范围内。

4.金乡县白洼林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5.县境内S33高速公路、G105国道、S346省道、S348省道和S252省道两侧绿化带控制区、建筑控制区外延500米范围内。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对已有的养殖场(小区),各镇街要进行限期治理、改造升级,实现环保排放控制要求,取得环保部门污染防治验收文件后要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变更。无法完成限期治理或经治理改造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由镇街依法报请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搬迁。

(三)适合养殖区:是指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之外,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

畜禽适合养殖区范围内建设养殖场(小区)选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城乡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居民聚集区的下风向,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区域;

3.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畜禽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500米以上;

4.距离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1500米以上;

5.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适养区内,可以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标准化、规模化现代畜牧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应当办理养殖用地审批备案、畜禽养殖场登记备案手续;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适养区内既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也要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措施,对不达标的,要进行综合整治,实现达标排放。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

各镇街根据全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辖区域内的总体规划和畜牧发展的实际,细化制定本辖区的“禁养区”、“控养区”、“适养区”的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

六、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环保、国土、规划、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行政执法、畜牧兽医等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分管负责人参加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镇街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的细化并向社会公布,制订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和整治方案,依法报请县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搬迁或整治。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把关;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防疫条件审查、养殖场备案,指导规模养殖场的合理选址布局,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进行指导服务;国土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养殖场用地进行土地备案管理,查处养殖违法占地案件;规划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殖布局规划的划定和调整;文物旅游部门负责做好风景区和景点的行业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监管河道范围内违规建设养殖场和放牧行为;林业部门负责监管涉林的养殖场建设和养殖行为;交通部门负责监管道路控制范围内的违规建设养殖场的行为;农业部门负责沼气池建设、沼液和有机肥综合利用,推行种养结合,达到农牧循环、实现动植物互惠;行政执法部门配合镇街加强对违法养殖场的查处。国土、环保、行政执法、规划、畜牧、林业、水务、交通、文物旅游等相关部门要会同各镇街加强对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畜禽粪污整治的执法检查,坚决查处违反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违法占地、未批先建以及各种养殖污染环境行为。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执法联动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确保本规划的实施。

(三)严格审批程序。各镇街要严格执行养殖业发展布局规划,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的,在符合养殖业发展布局的前提下,由申请人向所在镇街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统一上报相关部门审核是否符合“三区”规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后,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需占用林地和砍伐树木的要取得林业部门的同意。畜禽养殖场(小区)投入使用后应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并向县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投入使用30日内向县畜牧兽医局提出备案申请。

七、附则

(一)县政府对“三区”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区”作出调整。

(二)2015年12月23日以金政办发〔2015〕30号文件印发的《金乡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内容与本次修订内容不一致的,以修订后的内容为准。

(三)本规划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 2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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