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16-09-30 发布日期: 2016-09-30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XDR-2016-0010002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16〕16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城市规划
成文日期: 2016-09-30
发布日期: 2016-09-30
发布机关: 金乡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XDR-2016-0010002
标  题: 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16〕16号
有 效 性: 1

金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金政发〔2016〕16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城市规划区、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审批程序,强化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20号)和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法规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同步建设人防工程,在地上项目立项时明确该项目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规模和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审批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战术技术标准规定,应建人防工程的规模和等级,由建设单位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人防专项规划审核批准。

二、人防工程建设应按下列标准设计修建:新建20层(含)以上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设计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含)至19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桩基指承台顶面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9层(含)以下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9层(含)以下的非住宅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防空地下室。

三、符合下列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申请易地建设审批,并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集中建设人防工程:

(一)建设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含)的;

(二)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

(三)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2000平方米)的;

(四)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因无建设用地而无法补建的;

(六)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七)其他因条件限制无法完成法定建设义务的。

对地质情况存在异议或特别复杂难以判断是否适合结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同时提报专家论证意见。

四、符合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特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收;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中小学(含幼儿园)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校舍工程,予以免收。

五、不符合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以下建设规模和等级建设人防工程。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按照规划方案中的有效标识确认小区居住人数并推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具体计算方法为:棚户区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1.1㎡/人×居住小区人数。

(二)若小区人口密度大,按照人均1.1平方米计算的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大于建设项目首层建筑面积,可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棚户区项目,可按照6级防空地下室修建。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六、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5级、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600元。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或降低易地建设费,不得打包收取、变相返还易地建设费。对不履行法定人防义务,拒不建设人防工程且不符合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追究相应建设主体的法律责任。

七、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住建、不动产登记、人防、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执行建设审批流程。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没有验收备案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对不执行人防审批前置手续,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产证的,未经人防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降低建设等级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验收合格的,发放《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可依法处以罚款。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逾期不申请复议、拒绝执行的,人防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强化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人防法律法规和征收标准,规范征收程序,做到应收尽收,以收促建。人防易地建设费要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十、本通知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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