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含住房 |
|---|---|---|---|
| 成文日期: | 2017-03-20 | 发布日期: | 2017-03-20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YZDR-2017-0010001 |
| 标 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兖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发〔2017〕3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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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含住房 |
| 成文日期: | 2017-03-20 |
| 发布日期: | 2017-03-20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YZDR-2017-0010001 |
| 标 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兖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发〔2017〕3号 |
| 有 效 性: | 1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济宁市兖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济兖政发〔20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市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在延续我区原有政策、借鉴周边县市经验、充分结合当前实际的基础上,对《济宁市兖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济兖政发〔2016〕10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将第十七条内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由征收人根据交房时间先后给予1—2万元的奖励。符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征收人根据交房时间先后给予0.5—1万元的奖励。”修改为:“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由征收人根据交房时间先后给予2—4万元的奖励。符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被征收人根据交房时间先后给予0.5—1万元的奖励。”,并将该条款列为十七条第一款。
二、第十七条增加第二款:“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认定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价值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他条款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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