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知识产权 |
|---|---|---|---|
| 成文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RCDR-2019-002003 |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发〔2019〕6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知识产权 |
| 成文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RCDR-2019-002003 |
| 标 题: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任政办发〔2019〕6号 |
| 有 效 性: | 1 |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任政办发〔20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任城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济宁市专利资助办法》(济知发〔2018〕27号)《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济任政发〔2014〕3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以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全区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区注册或属于任城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我区常住人口户籍的人员;
(三)在我区全日制中小学校学习的学生;
(四)没有我区户籍但在我区有经常居所的人员,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对全区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的;
(五)在本区辖区内注册登记、国家或省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通过年检的独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全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实施专利、开发专利产品。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国内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港澳台专利参照国内专利资助标准执行);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三)PCT阶段专利资助;
(四)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首件授权资助;
(五)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第五条 外观设计专利不列入资助范围。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三)资助申请人一般应为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资助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涉外专利应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七条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按获取专利证书及专利实施转化或产业化的进度,分阶段给予资助和奖励。
(一)获得专利授权证书后资助人民币1000元;
(二)专利授权后第二年继续维持有效的再资助1000元;
(三)经检查验收,该专利已实施转化或产业化后再奖励4000元。
第八条 实用新型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次性资助500元,实施转化或产业化的再奖励500元。
第九条 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给予一次性资助10000元/国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第十条 通过PCT阶段申请的专利资助3000元/件。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首件授权专利资助。企事业单位获得授权的首件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首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1000元/件。
第十二条 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择优给予年费据实资助(已获得上级年费资助的据实补齐)。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十三条 建立知识产权专利激励机制。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给予200000元资助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一等奖的给予100000元资助奖励,新获得省专利二等奖、三等奖的给予50000元资助奖励。
第十四条 引导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增强其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000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奖励;鼓励企业开展专利维权,按企业维权产生实际费用的2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第十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年授权专利50件(不含外观设计专利,下同)或者发明专利15件以上、年授权专利30件或者发明专利10件以上、年授权专利20件或者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分别给予20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上年度授权专利数量5件及以上,年度授权专利数量实现倍增的,给予10000元奖励。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当年度在辖区内专利代理总量达到500件和300件及以上的,分别奖励20000元和10000元;当年度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50件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每增加10件追加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0元。
第十七条 设立区发明专利奖,对在专利实施转化过程中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发明专利,予以表彰奖励,区发明专利奖奖金每项20000元。
第十八条 每年组织实施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对专利工作较好的单位和个人按年度实施表彰,费用从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年度有相同或相似的奖项不再重复奖励。
第四章 资助奖励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济宁市任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济宁市任城区专利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授权发明专利维持资助、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首件授权资助、授权倍增奖励需提交当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复印件;
(五)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中文译文;PCT专利提供《PCT国际检索报告》复印件;
(六)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转化或产业化一般需提供区属或驻区企业等实施主体产生效益、专利年费缴纳和专利产品、样品、样机相关实物等证明材料,如有需要可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查看;
(七)授权大户奖励、授权倍增奖励、代理量奖励需提交《济宁市任城区专利授权(代理)清单》。
第二十二条 申请时限:
(一)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申请应在获得授权后3个月内申报;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在获得授权后6个月内申报;
(三)企事业单位首件授权专利资助、维持5年以上及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授权大户奖励、授权倍增奖励、代理量奖励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申报;
超出以上规定期限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济宁市任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济宁市任城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二十四条 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无需现场查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需要组织技术人员现场查看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如情况特别复杂需延期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资金。自申请人接到领取专利资助资金通知之日起,90日内未来领取专利资助资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六条 采取电子申请方式申请的专利或经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办的专利,资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资助资金优先兑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专利资助与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奖励资金一般应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的维持有效;
(二)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三)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四)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五)专利人才培训;
(六)专利维权;
(七)其他与专利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全额追缴已领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资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中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挪用或截留资金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日。
附件:1.
济宁市任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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