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成文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08-26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RCDR-2019-0020002
标  题: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任政办发〔2019〕4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
成文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08-26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RCDR-2019-0020002
标  题: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任政办发〔2019〕4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

济任政办发〔20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任城区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保障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4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任城区行政区域内,并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家庭。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 作。

区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有关工作。

驻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由本单位或相应财政负责解决。

第四条  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男女双方免费享受婚前健康查体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条  符合法律和《省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产假188日,男方护理假14日。

第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在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三)农村双女落实绝育措施户和独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扶金每人每月50元。

(四)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夫妻10000元的一次性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家庭给予夫妻8000元的一次性扶助金。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关怀。

(七)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自愿报名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农村独女户父母(无生育条件和无生育能力的除外),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50元,直到符合享受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条件为止。

(八)对父母双亡的独生子女,每月发放救助金100元,直至独生子女18周岁为止。

(九)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一至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分别按每人每月400元、300元、200元发放。

(十)农村计划生育户的贫困学生被全日制高等院校正式录取的,在享受其他入学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专科学生不少于1000元、本科学生不少于2000元的现金资助。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市财政按照15%的比例对各县(市、区)进行奖补(省财政直管县、现代预算制度改革试点县除外);本规定其他有关条款规定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本规定确定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涉及到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和服务窗口,将计划生育户应享受的优惠项目、优惠数额、结算方法、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  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家庭再生育或违法生育的,停止享受本规定规定的各种待遇,此前已享受的不再退还。

第十条  本规定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标准遵照国家、省、市动态调整机制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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