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6-03-0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RCDR—2016—0020001
标  题: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任政办发〔2016〕1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成文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6-03-01
发布机关: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RCDR—2016—0020001
标  题: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任政办发〔2016〕1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济任政办发〔20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济宁市任城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改善老年人生活,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济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制度应当遵循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辅助家庭高龄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工作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组织实施,由民政、人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标准和资金来源

第四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范围:

凡具有任城区常住户口,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年龄计算以每季度末为标准,分别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之前计算。

第五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发放标准:

(一)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40元(由区财政负担);

(二)年满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三)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由省、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四)年满95-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500元高龄慰问金;

(五)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1000元长寿慰问金。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标准,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由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 补贴金的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个人申报。凡符合发放范围的老年人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所在村(社区)申报。并填写《济宁市任城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

第八条  村(社区)初审公示。村(社区)对申报人员初审后,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后报镇(街道)老龄办。

第九条  镇(街道)复核。镇(街道)老龄办与派出所进行户籍核实,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于每季度初上报区老龄办。

空挂户的不予登记;老年人在本村(社区)居住,但户籍不在本村(社区)的,不予登记。

第十条 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批、备案。

区老龄办会同区财政局将高龄补贴金发放给老年人,老年人高龄补贴金于每季度末发放。

在户口归属范围内出现漏报、错报的,由各镇(街道)负责,区财政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暂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已享受老年人高龄补贴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

(一)死亡;

(二)失踪3个月以上;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户口迁出本区行政区域。

出现上述情形,由享受高龄补贴金的老年人原户籍所在村(社区)核查,并及时通知责任部门按规定停止发放高龄补贴金。停止发放高龄补贴金的人员再度迁入本区或再度出现,以及受到刑事处罚的老年人自处罚期满之日起,可重新通知责任部门按规定予以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老龄办应当加强对老年人高龄补贴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各镇(街道)、村(社区)对享受老年人高龄补贴金的人员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减少或者增发手续。

第十四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前向区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支出计划,区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及时拨付。

第十五条  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每年由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年终决算,送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龄补贴的,任何人有权向管理审批机关举报。对骗取老年人高龄补贴的,全额追回高龄补贴金,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高龄补贴金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对不按时上报新增老年人的,老年人提出质疑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各镇(街道)全额补发;对不按时上报减少老年人的,经调查核实后,全额追回,并全区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老年人养老补贴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任政办发〔20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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