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28593615886A/2025-0425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 成文日期: | 2025-11-24 | 发布日期: | 2025-11-24 |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字〔2025〕14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 成文日期: | 2025-11-24 |
| 发布日期: | 2025-11-24 |
| 发布机关: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金政办字〔2025〕14号 |
| 有 效 性: | 0 |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乡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政办字〔2025〕14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金乡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乡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金政办字〔2017〕82号)同时废止。
金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乡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精准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济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金乡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乡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以及食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金乡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完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坚持科学评估,依法规范处置。充分利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舆情监测、预警交流等科学手段,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依法处置和快速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推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4)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详见附件1)。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事故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按规定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县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县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副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授权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食药安办、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组织发布相关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以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药安办,县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产业园和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会商、报告、督查等制度;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各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信息,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2)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由县食药安办牵头,会同公安、卫健及相关监管部门、单位,对事故开展调查,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单位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单位依法封存有关食用农产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和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相关产品或停止生产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专业救护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5)检测评估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单位。
(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与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药安办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
(8)专家组:根据需要,县指挥部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终止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如事故涉及台港澳居民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县级负责台港澳、涉外事务的部门按照涉台港澳和涉外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协调处理。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其中,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本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机构。
2.7镇街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园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指导和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需要由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检测体系。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由县指挥部或县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药安办、卫健等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报告与评估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接到的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并向县食药安办通报的信息;
(3)各镇街、产业园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地区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县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治疗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县卫健部门报告。县卫健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当立即向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市场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事故发生地镇街市场监管所应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及属地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信息。
3.2.3报告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估。
3.2.4事故评估
接到报告后,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行为;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4.2.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时,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4.2.2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4.2.3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治。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予以解释说明。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信息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负责涉外、涉台港澳事务的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做好事件调查处置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对聚众滋事、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态进一步发展,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病患人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的;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的。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县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食药安办报告。
5.3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论,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各部门、单位之间应当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信息及时收集和报送。
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镇街、产业园,应当明确带班领导和联络员,并保证24小时值守,通信全时畅通。
6.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人员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县财政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6.4物资经费保障
全县各级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进行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实施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附则
7.1宣教培训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园,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县食药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园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食药安办进行备案,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并组织演练,及时消除隐患。
7.3开展应急演练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产业园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鼓励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7.4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相关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事故 分级 | 评估指标 | 应急 响应 | 启动 级别 |
Ⅰ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Ⅰ级响应 | 国家级 |
Ⅱ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Ⅱ级响应 | 省级 |
Ⅲ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Ⅲ级响应 | 市级 |
Ⅳ级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Ⅳ级响应 | 县 (市、区)级 |
附件2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药安办:负责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指导、监督、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媒体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情研判。
县委统战部: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处理。
县教育和体育局: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对学校食堂、学校内食品经营单位发生的或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干果类)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和督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发地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及食用水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不含干果)及食用水产品相关监测和风险评估。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引发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时的应急供应工作;协助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对进出口环节及涉及国境口岸食品造成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处理,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涉及食品商标侵权及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处置;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县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及初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开展食用畜禽及其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配合指挥部和各部门单位开展事件调查、危害控制、流调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含非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部门“三定”规定,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Word版:金政办字〔2025〕14号关于印发金乡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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