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其他,民政_扶贫_救灾,社会保障 |
|---|---|---|---|
| 成文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LSDR-2018-0020002 |
| 标 题: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梁政办发〔2018〕47号 | 有 效 性: | 1 |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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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_其他,民政_扶贫_救灾,社会保障 |
| 成文日期: | 2018-11-08 |
| 发布日期: | 2018-11-08 |
| 发布机关: | 梁山县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LSDR-2018-0020002 |
| 标 题: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梁山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梁政办发〔2018〕47号 |
| 有 效 性: | 1 |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梁山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梁山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梁山县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全面体现新时代发展理念的社区治理体系,努力建设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来源广泛、素质优良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健全促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长效机制,提升城乡社区发展治理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精神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社区(含建制村)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以及由街道(乡镇或功能区)统一管理的社区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社区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发挥社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二)执行党组织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辖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进区域性党建工作,整合区域党群资源和组织力量,推动驻社区单位履行社区建设责任,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落实基层党建工作重点项目。
(四)依法组织基层自治,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和满意度,建设和谐有序、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美丽家园。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
(六)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参与社区共驻共建,调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服务。
(七)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八)完成街道(乡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选拔任用和公开招聘
第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选任标准,拓宽选任渠道,按照党性强、能力强、创新意识强、服务意识强的要求,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班子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两委”)。
(一)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选举当选,以及被上级党组织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的人员。
(二)社区居委会成员(含村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含村委会)的人员。
(三)本着专业化、职业化的原则,鼓励、推荐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工作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年轻的优秀人才,特别是持有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专业人才,进入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
第五条 除选任人员外,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公开招聘在县级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县组织、人社、民政部门配合制定公开招聘办法。
公开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二)热爱社区工作,乐于奉献,善于开展群众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具备具体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优先招聘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的专业人才或退役军人;优先招聘在本街道(乡镇、区)、本社区居住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按照精简高效、科学合理原则,综合考虑社区人口数量、管理幅度、居民构成及特定人群服务对象等因素,对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规模实行总量管理。每个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不少于5人,按照每300—400户居民配备1人的标准核定总量,每个涉农社区(含建制村)“两委”共配备社区专职工作者3—9名。社区服务中心按每1000户配备1名社区专职工作者,由街道(乡镇)统筹配备。
第七条 正式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应与用人主体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社区专职工作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一)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依法终止劳动合同,表现特别优秀的经县社区发展治理工作机构核准,可在其劳动合同终止后另行签订劳动服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选任的社区“两委”成员,本届任期未满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保障其依法继续担任相关职务开展工作的权利,同时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另行签订劳动服务协议。
(三)新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直接与其签订劳动服务协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人事档案管理规范,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人事档案,记载社区专职工作者基本情况、工作经历、岗位变化、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组织、民政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区)负责社区专职工作者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建立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职业发展
第九条 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发展体系,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与等级相结合的职业体系。根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特点、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综合因素,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发展体系,使每名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工作年限增加、岗位调整、能力素质提升后,岗位等级和待遇随之提高。
(二)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依托高校师资力量和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社区专职工作者学历教育培训,逐步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十条 健全完善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任街道(乡镇、区)兼职委员制度。加大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中定向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力度,在社区工作满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并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纳入县事业单位综合管理岗位定向招聘“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范围;街道(乡镇、区)所属事业单位可对在社区工作任职满5年、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的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实行公开考核招聘;加大从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的力度,积极推荐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十一条 县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各部门对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培训。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组织的社区工作业务集中培训,累计培训不少于40学时;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
第五章 薪酬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考核奖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考核奖依据考核结果确定。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考核办法由县级负责制定,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在组织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评议要坚持客观公正、突出实绩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和群众评价。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由街道(乡镇)统筹,占比不超过15%。考评结果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调整岗位等级、薪酬待遇、奖励惩戒、续签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县组织、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联合设立社区专职工作者表彰机制,开展社区专职工作者表彰评选,调动社区专职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热情。
第十七条 依托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社区专职工作者中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展现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职业风采和良好形象,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引导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支持社区工作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十八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退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
(一)选任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退出情形。1.《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出情形;2.自治组织的退出机制按照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3.参加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时,个人作出辞职承诺中的退出情形;4.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二)公开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退出情形。1.严重违反社区管理规章制度的;2.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聘用方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不能胜任岗位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4.连续两年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的;5.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6.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编制、民政、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参与工作推进,加强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开发区党工委负责。
第二十条 县财政对纳入员额控制管理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薪酬予以全额保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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