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07-18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WSDR-2018-0020004
标  题: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上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汶政办发〔2018〕46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07-18
发布机关: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WSDR-2018-0020004
标  题: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上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汶政办发〔2018〕46号
有 效 性: 1

WSDR-2018-0020004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汶上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

通    知

汶政办发〔2018〕4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汶上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8日       


汶上县水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规范水权交易行为,维护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政府227号令)和《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政法〔2016〕156号)、《山东省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鲁水规字〔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权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确权类型、交易主体,水权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工业和服务业水权交易: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除外),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的水权交易。

(二)农业水权交易:已取得取水权或明确用水权益的农业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

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四条 水权交易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方自愿、信息公开、规范有序的原则,符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与节约保护,不得影响公共利益和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水权交易有序开展。

第六条  交易的水权应当已经通过汶上县水权确权分配方案、取水许可、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具备相应的工程条件和计量监测能力。

在地下水超采区,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取用水户,鼓励采用政府回购方式节约用水。

第七条  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或由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直接进行。交易量较大的取水权交易,应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章  工业服务业取水权交易

第八条  工业服务业取水权交易在取水权人之间进行,或者在取水权人与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进行。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为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转报。交易申请材料包括水权转让申请报告、取水许可证副本、交易水量、交易期限、采取措施节约水资源情况、已有和拟建计量监测设施、对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及其补偿措施等。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转让方提出的交易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或者转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对转让方节水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现场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转让方水权交易申请经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获得交易资格。

受让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项目用水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可以依法取得交易资格。

第十条  转让申请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获得交易资格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可采取自主交易、平台交易、政府回购等形式进行交易,转让方可以与受让方通过水权交易平台或者直接签订水权交易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交易量、交易期限、受让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交易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

采取自主交易形式的,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自主协商交易价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交易行为。

通过水权交易平台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分别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按照平台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采取政府回购形式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相对稳定公开的价格直接收储回购,也可通过政府投资转让方节水工程的形式回购。回购的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一条  自主交易价格由转让方、受让方自主协商定价;平台交易价格采取竞价、双方协商或根据平台评估确定;政府回购价格应综合考虑节水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

交易所得,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后,归转让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受让方获得水权后,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二条  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或取水许可证。

第十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约定的交易期限不得超出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交易期满受让方需要继续取水的,可申请取水许可延续。

第三章 农业水权交易

第十四条  农业水权交易在农业用水户之间进行。交易对象包括拥有农业水权的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水权证等形式将用水权益明确到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或者农业用水户之后,可以开展交易。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额度不得超过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内尚未使用的水量。

第十六条  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应当为开展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创造条件,并将依法确定的农业用水户用水权益及其变动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农业用水户水权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不需审批,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平等协商,自主开展;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农业水权交易可采取农业用水户间自主交易、委托农村基层用水组织交易、平台交易和政府回购等形式。  

农业用水户间自主交易或者委托农村基层用水组织交易,可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可通过双方协商实行有偿转让或无偿转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自主交易行为。

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提出交易申请,在平台上发布交易水量、期限、价格等信息,达成协议后,签订书面交易合同。

政府回购农业水权的,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回购。回购的水权可以用于农业水权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跨区域、跨行业水权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双方应及时将交易信息在有管辖权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备案。乡镇灌溉用水协会或水利站将当年的交易情况汇总后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农业水权一并流转使用。耕地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其农业水权无偿收回。

第二十一条  农业水权交易收入扣除规定的交易费用后归转让方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交易双方的业务指导,强化对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服务业交易双方应当建设计量监测设施,完善计量监测措施,将水权交易实施后水资源水环境变化情况及时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水权交易发生争议或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取水审批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取水权交易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的;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水权交易平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内部管理。水权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运营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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