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jnsyzq/2018-14807 主题分类: 商贸_海关_旅游
成文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4-09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兖州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字〔2018〕19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商贸_海关_旅游
成文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8-04-09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兖州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字〔2018〕19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兖州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济兖政字〔2018〕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兖州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兖州区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提振全区商贸经济,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108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市全面开展新旧动能转换相关安排部署,结合兖州区商贸流通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商贸流通新产业发展

  (一)扶持引进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引进或改建的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大型超市、品牌餐饮、农贸市场、配送中心等商贸流通项目,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经区政府认定,新建或改建面积在2000(含)—5000平方米、5000(含)—10000平方米和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连锁经营100强商贸企业以及对区域商业业态结构调整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商贸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二)扶持引进现代金融服务企业。新入驻的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以及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其总部、地区性总部、地市级机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依次按照70%、60%、5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扶持引进总部经济。对引进国际知名商贸流通企业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引进大型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商贸流通企业(集团)设立总部或其设立的区域性分销、结算、采购、研发中心,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按5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有特别贡献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扶持建设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小镇。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改造特色小镇、商业街区,其获得国家、省级特色小镇、商业街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投资者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打造商贸流通新业态

  (一)提升连锁经营发展水平。落实“三进”惠民工程,在我区发展连锁经营、智慧便利店等惠民工程,企业具备信息管理系统,连锁店具备网络化信息终端,可提供快递、缴费、购票等便民服务,直营门店在10家以上,当年每新增1家1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直营门店,给予每家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当年每新增1家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门店,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鼓励发展城市物流配送。对商贸物流企业为开展城市共同配送新建配送中心,购置统一标识配送车辆,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1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15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扶持20万元。

  (三)支持汽车销售。对新建汽车4S店的投资者,正式运营本地开票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鼓励会展业发展。对新办且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从企业开业之年起,3年内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每年依次按照70%、60%、5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有特别贡献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一事一议”。

  三、鼓励商贸流通应用新技术

  (一)支持互联网+流通发展。对企业通过自建平台或进驻第三方平台,新开设网上店铺,当年网上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按时上报营业额并有纳税行为的商贸企业,一次性扶持2000元。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注册用户上网信息费和服务器租用费等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对取得国家、省、市电商示范基地(园区)、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支持追溯体系+标准化建设。对我区商贸流通企业按照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等要求建设关键性标准给予支持,在获得国家、省、市补助的基础上,我区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为实现产品可追溯,按照标准化,配套新建生鲜农产品冷链仓储体系和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按建设费用的10%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推动商贸流通模式创新

  (一)支持企业品牌创建。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老字号”,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济宁老字号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对首次创建、引进国际知名品牌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纳统。对商贸企业主营业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上标准(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个体转规模以上企业,并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每家扶持资金3万元(不含上年度退出企业)。

  (三)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商贸零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的(以统计局数据为准),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各类商贸专业市场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市场举办者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首次出口的商贸企业,且当年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给予1万元资金扶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商贸企业且实现同比正增长,按每增长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的资金扶持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五、附则

  (一)区政府每年设立1000万元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

  (二)申请扶持的商贸流通企业应当在兖州区进行注册登记,企业管理机构规范、服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提交资金扶持申请报告。以镇(街)为单位送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依次审核,经区政府批准后兑现。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扶持资金申报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区直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本意见与其他政策文件规定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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