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jnsyzq/2017-13823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7-12-01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字〔2017〕58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17-12-01
发布日期: 2017-12-01
发布机关: 兖州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字〔2017〕58号
有 效 性: 1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
济兖政字〔2017〕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按照济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济政字〔2017〕44号)文件要求,现对全区事故高发或存在监管盲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电力企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电力行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在货运运输企业安全监管方面,针对全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行为比较普遍、挂靠车辆多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问题,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挂靠经营车辆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安全发展。

三、在农村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监管方面,各镇街成立的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根据省政府授权,切实履行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区有关部门做好限额以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住建部门要发挥行业监管优势,加大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力度。

四、在农村县乡道路安全监管方面,各镇街要明确相关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承担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危险点整治等工作;公安部门为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强对县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业务指导,指导镇街正确有效履职;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县乡道路工程及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县乡道路建设安全和交通安全设施齐全。

五、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等安全的综合指导、综合监督,对重点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依法组织调查燃气安全事故。住建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设施保护等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济宁市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计量器具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气瓶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管理工作,对生产领域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流通领域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燃气,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划定城区燃气运输车辆行驶路线、通行时间,依法查处危害燃气设施公共安全的违法案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经营、使用燃气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企业和个人不符合运输安全规定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气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设施设备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检查。各镇街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将安全用气纳入社区安全管理网络,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用气安全隐患。

六、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方面,为坚决遏制全区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造成事故多发的势头,各部门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监管工作。(一)国务院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根据“谁负责批准合法,谁负责打击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原则,由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牵头打非;(三)前置涉及多个许可事项的,由法律法规设定的第一个实施许可的部门牵头打非,承担打非第一责任单位责任,其他负有许可职责的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负责依法牵头查处不涉及许可审批且无明确主管部门的无照经营行为。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各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因工作失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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