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卫生_体育
成文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5-15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ZCDR-2018-0020001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办字〔2018〕23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卫生_体育
成文日期: 2018-05-15
发布日期: 2018-05-15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ZCDR-2018-0020001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办字〔2018〕23号
有 效 性: 1

邹政办字〔2018〕23号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 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邹城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实施方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造成家庭贫困的重要因素,不仅给患者和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和巨大的精神压力,也是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为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减轻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把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诊疗救助纳入2018年为民所办实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患者列入救助范围:

(一)具有邹城市户籍。

(二)经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或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患者优先享受诊疗救助。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救助范围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门诊服药两种救助方式。

(一)住院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住院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住院治疗救助标准限额内,剔除下列费用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予以全额救助:

1.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2.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

3.超出医保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服务设施标准实施诊治的费用;

4.治疗精神病及实施紧急医学抢救以外其他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住院病人医保起付金及生活费由患者自理,住院治疗救助在医保报销后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住院治疗救助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一个疗程(3个月),因病情需要,经市精神病防治院确认后,可继续住院治疗。

(二)门诊救助。门诊服药诊疗救助采取“诊疗救助卡”的方式,在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按慢性病门诊等有关规定报销后,给予救助对象每人每月不超过100元的药物救助和基本检查救助。

三、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资金来源

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为我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定点医院。患者住院期间,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计费。治疗救助费用由市财政部门定期给予补助。

四、工作流程

(一)确定救助对象。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各镇街进行现场筛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市精神病防治院医生确诊后,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市精神病院审核后,需住院治疗的开具住院救助通知单,家属随时带病人到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办理住院治疗;需门诊服药治疗的办理门诊救助卡,当场发放一定数量的精神类药品。不能到现场筛查的患者可以随时携带患者身份证、病历复印件或诊断证明、社保卡和救助申请审批表(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取)到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办理相关手续进行救助。

(二)住院治疗。经筛查后需住院救助的患者持住院通知单、医疗保险卡、身份证、救助申请审批表到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住院治疗。救助对象入院应按医疗机构正常的入院程序办理,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书等医疗文书。直接到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就诊的患者需住院治疗的,现场办理住院通知书,手续齐全后直接安排住院治疗。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应及时安排救助对象入院,缩短就诊时间。

(三)评估回访。患者出院后医院要及时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项目疗效评估表》;定期回访患者并对后续治疗进行评估,提出下一步治疗建议;定点医院设立救助患者健康档案专柜,一人一档,住院患者健康档案包括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救助申请审批表、疗效评估表等;及时与医疗保险机构结算报销费用,并将新发现患者信息录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网,做好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五、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救助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切实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各镇街、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切实将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政策宣传,组织发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困难家庭精神病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和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市财政局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市卫生计划生育局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药物救助和住院救助的年度救助标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巡诊服务点的指导、管理,负责对医疗救助工作中发生的纠纷、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和调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工作。市残联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残疾等级评定和发证工作;协助市卫生计划生育局开展精神残疾人的预防,引导精神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维护精神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残联等单位,应当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落实责任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卫生计划生育部门要督导医疗机构认真进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指导定点医院做好门诊服药和住院治疗及回访工作,做好救助档案及数据上报工作。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和关注贫困精神障碍患者,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做好精神病预防、治疗及康复知识的普及,使精神病防治工作知晓率到达90%以上,让精神障碍患者得到更多的理解和关爱,为加快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奋斗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市卫生计划生育局所有。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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