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83004235149C/2025-03863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5-12-31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办字〔2025〕8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2-31
发布日期: 2025-12-31
发布机关: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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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邹城市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邹政办字〔2025〕8号
有 效 性: 0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邹城市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邹政办字〔20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邹城市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邹城市应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工程项目管理,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工程项目,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含信息化建设等配套工程)。具体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森林防灭火、地震、冰冻雪灾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二)水利、排水、供水等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应对紧急排涝、抗旱、疏浚、水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工程;

(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交通、通信、供电、供气、人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

(五)危险化学品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的抢险救灾工程;

(六)公共卫生领域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项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工程项目: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正常推进的工程项目,或者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按照正常程序完成施工招投标的建设工程;

(二)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的工程;

(三)为预防自然灾害或者险情发生而开展的日常性或者长远性建设、修复的工程;

(四)因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工作不主动、不落实等失职渎职因素造成时间紧张、工期延误的工程;

(五)其他不适于采用应急的工程。

第五条  应急工程的确定程序。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应急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应急工程项目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相关程序的审批服务;市审计局负责应急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应急工程项目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根据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为特急应急工程项目,由现场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二)本级或者上级启动一级、二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项目为紧急应急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初步测算按照常规程序不能完成既定目标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形成专题报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专题报告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应急抢险救灾属性进行初审,公共卫生事件类专题报告由市卫生健康局对应急抢险救灾属性进行初审,社会安全事件类专题报告由市公安局对应急抢险救灾属性进行初审。按照分类经以上对应部门初审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逐级报分管市领导专题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或相关市级应急指挥部)决策。

专题报告应包含:1.工程名称、地点、项目主管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工期、投资估算等基本情况;2.工程具备应急抢险救灾属性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3.专家论证意见、项目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4.其他必要的说明、证明材料。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相关市级应急指挥部)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应急工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职能部门参加,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专家参加。

第六条  应急工程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工程项目合并实施。两个以上应急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在专题报告中列明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七条  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根据具体情形,应急工程项目可以通过直接委托、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适当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等行业规范开展各项建设活动,确保及时高效完成应急工程项目。

第八条  应急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2日内应通过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

应急工程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应急工程项目在组织施工时,相关部门应当为施工单位的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现场秩序维护等提供保障,确保应急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第九条  应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收费标准按照市场价格调节。施工根据工程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可采用固定单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计日工计量计价方式,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计价方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应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造价等信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条   工程建成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确保按时交付,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决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等单位做好预算安排和资金保障工作,优先办理应急工程资金拨付。被认定为特急应急工程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会议纪要)、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被认定为紧急应急工程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合同约定、工程审计或者决算值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前,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书面资金拨付申请总额不得超过已完成工程量价值或合同总额的80%。项目主管部门应尽快补齐其他环节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工程质量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承包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的应急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将应急工程认定、工程设计、合同文件、施工记录、决算等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存应急工程涉及的所有资料。项目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分别加强应急工程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纯货物及服务类采购应急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济宁市法律法规对政府应急工程项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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