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6-0122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 发布日期: | 2026-08-03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6〕12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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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6-07-09 |
| 发布日期: | 2026-08-03 |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6〕12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6〕1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保就业服务部、济宁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保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5〕36号)要求,为不断优化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加大对技术劳务价值支持力度,现就调整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我市相应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最高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我市医保相关规定支付。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要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四、各级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7月20日起施行。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word版】济医保字〔2026〕12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1).docx
【pdf版】济医保字〔2026〕12号==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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