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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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20〕71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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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政办字〔2020〕71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确保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宁市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以下简称森防指)统一组织指挥和调配各类扑火力量。
1.4.2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火灾应对工作中,确保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切实保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安全。
1.4.3 坚持分工协作、全面保障。本预案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部门、单位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1.4.4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5 坚持快速出击、科学扑救。尊重扑火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坚持打早、打小、打了,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
1.4.6 坚持依法管理、高效应对。市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市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全市指导性;县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和林区企业、国有林场、集体及个体森林经营单位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1.4.7 坚持主体清晰、责权明确。省、市、县级政府分别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较大森林草原火灾、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市、县(市、区)森防指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申请省森防指增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和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扑灭明火、控制火场、清理火线、看守火场等。
2.2 转移疏散人员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开展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火灾发生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火灾发生地加强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3.1.1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济宁军分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山东陆军预备役炮兵师、武警济宁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
3.1.2 市森防指办公室。市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3.1.3 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务院及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应当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需要设立各类工作组。
3.2 市森防指职责
市森防指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代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部署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二)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及其他需要市森防指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草原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上级森防指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3 市森防指办公室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
(二)分析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全市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市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草原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较大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工作,做好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工作;
(五)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预案启动、需市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市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上级部门和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3.4 市森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是市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宣传教育。
市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全市宗教场所管辖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指导做好宗教活动中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市政府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市级财政投资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照程序组织调出生活类救灾物资。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局:负责协助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较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市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资金使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全市公路沿线管辖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相关的交通运输工作,为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营单位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市城乡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市河道(湖、库)管辖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监督A级旅游景区做好宣传、火种查缴等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应急局:协助市委、市政府开展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市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全市(必要时全省)重点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大风天气预警、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组织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市民航事业发展中心: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草原消防航空器飞行、驻守、转场中的飞行保障等有关工作;支持与指导森林草原消防航空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团市委:负责指导开展针对全市青少年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市青少年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山东陆军预备役炮兵师:负责组织预备役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济宁军分区:负责指挥民兵分队和协调驻济部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济宁支队:负责组织所属部队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准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任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挥全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挥国家综合救援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及时将火场图像信息传到市应急局指挥中心(市森防指)。
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负责做好全市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因电力设施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根据需要,做好紧急状态下的拉闸断电工作。
中国电信济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济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济宁分公司: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助森防指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相关工作,根据季节特点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和提示信息,按照市森防指要求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市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4 扑救指挥体系及职责
4.1 扑救指挥体系和力量调配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森防指负责指挥。
县级森防指负责指挥扑救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市森防指给予指导和支持。
跨县(市、区)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森防指分别指挥,市森防指负责协调和指导。
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防指负责指挥灭火救援工作。市森防指有权指挥调用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有关救援力量和物资用于火灾扑救工作。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及其他特殊情况,由省森防指统一指挥相关灭火救援工作。
森防指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前方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防指指挥;执行跨县(市、区)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防指的统一指挥。
驻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部队扑火指挥机构,在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具体负责参加扑火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市、县两级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的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意见。
4.2 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市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4.2.1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气象局、济宁军分区、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省、市指示精神;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4.2.2 指导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扑救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4.2.3 专家支持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各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火场信息、分析火场发展态势,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参与制定扑救方案;指导现场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火灾发生地应派有熟悉地形、林相等情况人员参与。
4.2.4 军地协调组。由济宁军分区负责。
主要职责: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参与军地联合指挥。
4.2.5 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会同网信部门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调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市委、市政府同志在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前线指挥部应根据需要设置火场气象服务组、交通保障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医疗救治组、通信保障组等现场工作组,原则上由当地负责组织实施,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5 处置力量
5.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林场森林消防应急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可按照指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县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动程序执行。
跨县调动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增援扑火时,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调出县森防指组织实施,调入县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跨区调动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增援扑火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 预警和信息报告
6.1 预警
6.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号与预警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
6.1.2 预警发布
各级林业、应急、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电信、移动、联通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市森防指向有关县(市、区)森防指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6.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市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6.2 信息报告
各级森防指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及时向受威胁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防指通报。
以下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省森防指报告:
(1)一般以上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国有林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省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上述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事发地县级森防指应立即核实并在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7 应急响应
7.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逐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早期处置;根据火灾初判,县级森防指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启动县级森林草原火灾预案应急响应。市森防指根据分级响应启动条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及时启动市级预案应急响应。
7.2 响应后应进行的工作
火灾发生后,主要组织采取以下工作:
7.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航空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过程中,具体带队扑火指挥人员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察看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各扑火队伍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7.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7.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7.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开设隔离带、设置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7.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2.6 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防指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
7.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继续组织足够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人员方可撤离。
7.2.8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7.3 响应启动条件及具体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由市森防指办公室通知相关县(市、区),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7.3.1 Ⅳ级响应
7.3.1.1 启动条件
(1)起火林(草)地内被困群众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预计会造成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在其他时段或其他林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防指副总指挥、市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7.3.1.2 响应措施
(1)市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和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预告、协调相邻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组织搭建图传链路,将火场图像传至市指挥中心;
(5)向省森防指报送火情信息,密切关注火情发展态势,视情提请省森防指指派航空护林站支援灭火。
7.3.2 Ⅲ级响应
7.3.2.1 启动条件
(1)起火林(草)地内被困群众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
(2)预计会造成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时段或一般林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目标的;
(5)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地区或1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6)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其他情形或经研判需要市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7.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成立工作组,赶赴火场一线指导和协调火灾扑救工作,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市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需要调动周边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
(4)根据需要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民兵及预备役部队等实施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火灾发生地森防指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6)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实况、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7)组织通信、电力、铁路、公路和民航等部门,抢修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8)加强舆情分析,协调市级媒体加强火灾及扑火救灾宣传报道,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申请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扑火,配合省航空护林站制定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方案,向空管部门申报飞行计划,落实救援地机场或起降点,确保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及时起飞,参加火灾扑救;
(10)向省森防指报告火灾情况,报请省森防指启动相应响应工作。
7.3.3 Ⅱ级响应
7.3.3.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生在其他时段或一般林区7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
(3)威胁到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4)省森防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7.3.3.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增调有关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民兵及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调派专业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2)市森防指工作组根据扑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落实责任,进一步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3)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利用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配合省森防指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超出市级应对能力的,请求省森防指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增援。
7.3.4 Ⅰ级响应
7.3.4.1 启动条件
(1)森林草原火灾初判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火势持续蔓延;
(2)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有关行业遭受重创,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社会稳定的;
(3)市政府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7.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会议会商,组织火灾发生地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调集全市范围内一切可以调集的力量和物资投入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根据国家和省森防指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7.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7.5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市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发布公告。
8 综合保障
8.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8.2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保障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灭火时,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先电话联系省应急厅值班室(省森防指办公室)口头申请,随后通过省应急管理平台发送书面申请(注明火灾发生地准确坐标等必要信息)。省应急厅值班室接到电话申请后,由值班长立即通过电话通知省航空护林站做好飞机起飞准备,随后向分管省航空护林站的厅领导请示,同时电话告知火灾防治管理处;省应急厅领导同意出动飞机后,立即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飞机起飞指令,并告知火灾发生地详细信息。
市森防指负责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机场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机场快捷、便利。森林航空消防飞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确保飞行安全。
8.3 物资保障
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常规装备、防护装备、侦通装备、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装备物资器材,作为战略储备用于支援各县(市、区)扑火需要,储备库建设应参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27号)和《山东省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县(市、区)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8.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装备建设、信息化建设设置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9 后期处置
9.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9.2 火灾评估
森防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公安机关依法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进行侦破,林业主管部门对受害森林草原面积、蓄积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由火灾发生地森防指办公室向当地政府和上级森防指提交评估报告。
9.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防指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抓好整改工作,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档案建设工作。市森防指负责较大森林草原火灾调查处理工作。
9.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森林草原火灾负有责任的单位、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 附则
10.1 灾害分级标准
10.1.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10.1.2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10.2 培训演练
各级森防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对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人员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济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业务技能。
市、县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习或者桌面推演。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做好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县(市、区)、乡镇(街道)、林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0.4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10.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森林火险 预警等级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蔓延程度 | 预警信号图标 |
红色等级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极易蔓延 |
|
橙色等级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容易蔓延 |
|
黄色等级 | 较高危险 | 较易燃烧 | 较易蔓延 |
|
蓝色等级 | 中度危险 | 可以燃烧 | 可以蔓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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