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1076F/2022-04982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22-01-09 发布日期: 2022-01-10
发布机关: 济宁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教字〔2022〕2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宁市教育局
主题分类: 教育
成文日期: 2022-01-09
发布日期: 2022-01-10
发布机关: 济宁市教育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宁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教字〔2022〕2号
有 效 性: 0

济宁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济宁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的通知

济教字〔2022〕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银保监分局,济宁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北湖度假区教育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现将《济宁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教育局 宁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2年1月9日


济宁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信息应在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第六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应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济宁市招标确定的银行中自主选择银行开设唯一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自专用账户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托管预收费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需要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收费资金托管要求,能够严格履行托管协议,具备同时为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机构、学员等提供即时信息交互的技术条件,范围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条 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校外培训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定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授权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资金监管信息。

第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预收费须全部进入专用账户,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全部归集至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对于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应于本办法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全部划转至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拨付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实施“消拨同步、一课一消”模式。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向托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后,托管银行应于当日至迟次日将相应资金拨付至校外培训机构结算账户,学员超过15个工作日未确认的,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于第16个工作日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理“营转非”等审批登记时,应提供接受预收费监管承诺书。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主动报送从托管银行获取的有关专用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对拒绝接受预收费监管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过程中,托管银行应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积极维护市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信息,将预收费监管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审年检和教育督导范围,确保培训服务交易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第十六条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的作用,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运营和预收费日常监管,强化风险排查和源头化解;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校外培训机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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