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经济体制改革,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
成文日期: | 2022-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7-2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JNCR-2022-0030002 |
标 题: |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价格〔2022〕223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主题分类: | 经济体制改革,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7-21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JNCR-2022-0030002 |
标 题: |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价格〔2022〕223号 |
有 效 性: | 0 |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济发改价格〔2022〕223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别化用电价格政策
执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规定的加价标准,对全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含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企业同时执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的,按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
对市城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水,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5元。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按照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有关政策执行。
三、差别化用气价格政策
对市城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企业用气,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6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为D类的,在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9元。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由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收取,并及时上交同级财政。
(二)本通知所指的市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有调整,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其余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三)其他县(市、区)D类企业执行差别化用水、用气价格政策的具体加价标准、执行程序等,由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本通知自2022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3日。《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203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