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2〕16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发布日期: | 2022-04-2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济医保字〔2022〕16号 |
有 效 性: | 0 |
关于进一步明确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医保字〔2022〕1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济宁高新区人力资源部、太白湖新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兖矿集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直各协议管理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现将生育津贴相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时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的,生育次月即可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时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参保缴费满1年后,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材料,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分娩申领津贴天数:顺产为98天;剖腹产11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三)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津贴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引、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引、流产的42天;
(四)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津贴天数。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参保单位为当年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按单位当年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到分娩期间更换单位的,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生育津贴。
三、生育津贴领取
(一)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已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可在生育医疗机构直接申领生育津贴;
(二)符合条件的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非联网医疗机构生育,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