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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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5-04-27 | 发布日期: | 2015-06-02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深入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济建〔2015〕85号 | 有 效 性: | 0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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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成文日期: | 2015-04-27 |
发布日期: | 2015-06-02 |
发布机关: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深入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济建〔2015〕85号 |
有 效 性: | 0 |
关于进一步深入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实施意见
济建〔2015〕8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太白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调整建筑用能结构,转变建筑用能增长方式,提升应用技术水平,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地域条件,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全市100米以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部设计、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可再生能源利用意识,坚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原则
太阳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能源,在城镇化进程中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大大缓解温室气体排放压力,减少污染,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市太阳能资源丰富,利用条件良好,以此解决建筑热水供应问题,是一项经济合理的选择,也是满足能源需求日益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的现实要求。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设计、图纸审查、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要把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同步策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闭环管理,做到安全、美观、实用,与建筑完美融合。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布局、形状、朝向、用水、光照以及经济、运行管理等因素,合理选择、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产品。低层和北向不适宜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楼层和房间,可用同类节能产品替代。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质量
为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质量,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能和责任,加强全过程监管,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质量。
(一)严把施工图设计及图纸审查。施工图设计应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标准。施工图应当包括热水系统的产品类型、型号、性能参数、安装位置、系统布置、固定预埋件、设备及管道保温、管道竖井、管线敷设、避雷装置、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安全、布局合理、性能匹配、施工和使用维修方便。集热器根据需要可设置安装平台和安全防护网,做到防漏、防渗和安装支架与太阳能产品同寿命,确保抗震、抗风荷载和安全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审查,纳入建筑节能审查专篇。未按要求设计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和施工。
(二)严格施工过程监管及工程验收。严格按审查通过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根据工程需要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出具设计变更图纸并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施工前应当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施工队伍须具有相应资质和一定规模高层建筑应用的实践。施工前,要结合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和太阳能产品的类型特点,编制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批准。施工方案应包括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工序衔接等内容,突出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和热水系统各道工序间的衔接配合。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监理企业应充分发挥监理职能,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对施工活动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太阳能热水系统相关产品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太阳能热水系统实行专项验收,纳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的范畴,设计、施工、监理、太阳能产品供应企业等参加。验收资料和报告归入建筑工程节能验收专篇,无相关资料的不得颁发《建筑节能认定证书》,不得交付使用。
(三)严把产品质量关。为确保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质量和安全,对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严格把关。原则上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产品规范和标准,必须取得《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证书》,承诺5年以上保修期,未有不良记录。产品生产企业须具有相应的实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和维修服务制度、队伍及措施。外地企业须在我市设有固定维修点或办事处,并有告知性备案登记手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应用。应用产品企业要派人参与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实施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或构配件。
三、鼓励既有高层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既有高层建筑作为高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既有高层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要确保质量、安全和不破坏建筑美观。由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院进行设计,图审机构图审,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并严格履行验收程序后方可使用。既有高层建筑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县市区墙改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凡有关部门或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本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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